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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的宗旨、權力和職責

2021-12-26由 審計老阿姨 發表于 歷史

董事會、高階管理層和內部審計之間需要建立一個支援審計職能可信度的“基調”,根據《標準》“1000-宗旨、權力和職責”的規定,內部審計部門的宗旨、權力和職責必須在內部審計章程中正式確定,並與內部審計的使命和《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框架》強制性內容(《內部審計實務的核心原則》《職業道德規範》《標準》和“內部審計定義”的要求保持一致,CAE必須定期審查內部審計章程,並提交高階管理層和董事會審批。

內部審計的宗旨、權力和職責

《標準》既是內部審計專業的基礎,同時也是《框架》的核心。《標準》的宗旨是:

指導內部人員遵循《標準》中的強制性內容。

為開展和推動各類具有增值效應的內部審計服務提供框架。

建立評估內部審計業務的依據。

促進組織流程和運營的改善。

“宗旨、權力和職責”是指內部審計工作的目的和責任,以及為達到這個目的、完成職責所需的權力和條件。其中宗旨——即內部審計向誰服務,向誰報告。這是內部審計地位的體現,內部審計部門為董事會服務;權力——達到審計目標所需的資源。CAE可以不受限制地與審計委員會接觸,以最大限度加強組織獨立性。首先,章程應授權內部審計不受限制地接觸與業務有關的記錄、人員和實務資產。其次,《執行指南》“1111——與董事會的直接互動”則列舉了內部審計可獲得知情權和話語權的途徑;職責——體現內部審計的範圍。應在內部審計章程中定義為組織提供確認和諮詢服務的性質。在理想狀況下,組織所有的經營活動都是內部審計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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