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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起梅開二度未果涉嫌犯罪被公訴看強姦罪的認定

2021-12-17由 嘭嘭律師 發表于 歷史

廣東女孩小美年近30,膚白貌美,有一份滿意的工作,無奈感情道路上不太順利,已經談了3年的男朋友,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忽然分手了。被分手後小美心情鬱悶,經常呼朋喚友到酒吧借酒澆愁。4月的一天,不巧朋友都有事無法赴約,小美便獨自前往酒吧。當晚戴某正好值班,看著小美一杯又一杯獨自喝酒,他不禁對這個穿戴時尚的女生表現了特別的關心和殷勤。小美面對這個高大帥氣的調酒師溫言軟語的調情和安慰,忽然感到很心動。到子夜酒吧打烊時分,兩人如膠似漆如熱戀情侶一般離開酒吧,前往戴某獨自居住的公寓。

半醉半醒之間,遭受失戀打擊的小美,在戴某的安慰和體貼下,放下了所有戒備,兩人發生了性關係。清晨小美醒來,理性重新回到內心,面對陌生的戴某,她感到極為自責,迅速穿衣欲離去。被小美動作吵醒的戴某,意猶未盡,不願小美離開。他抱緊小美,試圖再次與小美梅開二度。面對小美不顧一切的反抗,他動手毆打小美,最終受傷的小美藉故上廁所得以逃離,報警,戴某隨後被警方控制,後涉嫌強姦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法律如何評價戴某的行為?戴某構成強姦罪嗎?

1。評價戴某的行為,可以小美清晨欲離開其公寓為節點做出兩個評價:在此之前,戴某雖身為人夫,兩人縱有歡愛行為,並不違反法律法規,既不是違法行為,也不構成犯罪。而在小美穿衣準備戴某的公寓,戴某在意猶未盡之下的試圖親近小美的行為,阻止女孩離開的毆打行為,則應綜合評價,涉嫌構成強姦罪,只不過屬於未遂。

2。強姦罪侵害的法益,是女性的性的自主權。法律保障女性對自身性權利的自由,即性的同意權。這不僅包括了對性物件的選擇自由,時間安排的自由,也包括方式的自由。這也正是戴某被提起公訴的原因:小美有同意第一次歡愛的權利,也有不同意梅開二度的自由。如果違背小美的心願,強行或強迫小美髮生性關係,就涉嫌強姦罪。

3。強姦罪是直接故意犯罪,有完成形態和未完成形態。完成形態即既遂。未完成形態包括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預備。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強姦未遂,依然要承擔刑事責任,不過在量刑上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4。對小美而言,與戴某度過的這個意亂情迷的夜晚,只是酒精影響下的一次放縱,是失戀後需要慰藉和發洩的方式;她可以選擇在白天到來之後,恢復自己一貫的矜持和冷靜,這是她的自由,法律也保障她有選擇和拒絕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自由。

5。而對於戴某,剛度過一夜柔情,因為不甘心小美的拒絕,試圖強迫女孩再度接受自己,甚至在女孩反抗之後毆打對方,雖最終未得逞,也觸犯了刑法,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6。溫情和犯罪往往只在一念間,這個案件何嘗不是一種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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