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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自來水廠水源地?

2021-06-15由 水務加 發表于 歷史

如何保護自來水廠水源地?

飲用水水源地

一般是指提供城鄉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務用水(如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醫院、學校、餐飲業、旅遊業等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庫、地下水等。廣義的水源地還包括河流源頭地區。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

,是指為保證飲用水質量對水源區採取的法律與技術措施。

分類:根據供水的水體型別,可分為

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

;以供水人口數為分界線,分為

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

(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下)和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

(供水人口一般大於1000人)。

CHAPTER 1

地表水水源衛生保護規定 

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要求,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內,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並經有關部門批准、登記並設定防滲、防溢、防漏設施;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毒品捕殺魚類。

對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具體規定:

一級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專案;禁止向水域排放汙水,已設定的排汙口必須拆除;不得設定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禁止設定油庫;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畜禽和網箱養殖活動;禁止可能汙染水源的旅遊活動和其他活動。

二級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專案;原有排汙口依法拆除或者關閉;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准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汙染嚴重的建設專案;改建建設專案,不得增加排汙量。

對於取水點周圍的保護措施有:

(1)取水點周圍半徑100m的水域內,嚴禁捕撈、停靠船隻、游泳和從事可能汙染水源的任何活動,並由供水單位設定明顯的範圍標誌和嚴禁事項的告示牌。

(2)取水點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其沿岸防護範圍內不得堆放廢渣,不得設立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疊或裝卸垃圾、糞便和有毒物品的碼頭,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汙水灌溉及施用永續性或劇毒的農藥,不得從事放牧等有可能汙染該段水域水質的活動。

供生活飲用的水庫和湖泊,應根據不同情況的需要,將取水點周圍部分水域或整個水域及其沿岸劃為衛生防護地帶,並按上述要求執行。

受潮汐影響的河流取水點上下游及其沿岸防護範圍,由供水單位會同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3)以河流為給水水源的集中式給水,由供水單位會同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把取水點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範圍河段劃為水源保護區,

嚴格控制上游汙染物排放量

排放汙水時應符合GBZ 1-202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GB 3838-200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有關要求,以保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要求。

(4)水廠生產區的範圍應明確劃定並設立

明顯標誌

,在生產區外圍不小於10m範圍內不得設定生活居住區和修剪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或鋪設汙水渠道,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和綠化。

(5)單獨設立的泵站、沉澱池和清水池的外圍不小於10m的區域內,

其衛生要求與水廠生產區相同

CHAPTER 2

地下水水源衛生保護規定

對於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

要求,禁止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汙水和其他有害廢棄物;禁止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農藥等;實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時不得汙染當地地下水源。

具體規定:

一級保護區內

禁止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築物;禁止從事農牧業活動;禁止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物;禁止輸送汙水的渠道、管道及輸油管道透過本區;禁止建設油庫;禁止建立墓地。

二級保護區內

潛水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設化工、電鍍、皮革、造紙、製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及其他有嚴重汙染的企業,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轉產或搬遷;禁止設定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和轉運站,已有的上述場站要限期搬遷;禁止利用未經淨化的汙水灌溉農田,已有的汙灌農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所必須有防雨、防滲措施。

承壓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壓水和潛水的混合開採,做好潛水的止水措施。

准保護區內

禁止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堆放場站,因特殊需要設立轉運站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採取防滲漏措施;當補給源為地表水體時,該地表水體水質不應低於《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不得使用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汙水進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護水源林,禁止毀林開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對於地下水取水點的防護措施有:

(1)取水構築物的防護範圍,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取水構築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進行確定,其防護措施與地面水的水廠生產區要求相同。

(2)在單井或井群的影響半徑範圍內,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汙水灌溉和施用永續性或劇毒的農藥,不得修剪滲水廁所、滲水坑、堆放廢渣或鋪設汙水渠道,並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

如取水層在水井影響半徑內不露出地面獲取水層與地面水沒有互相補充關係時,可根據具體情況設定較小的防護範圍。

取水構築物的防護範圍,影響半徑的範圍以及岩溶地區地下水的水源衛生防護,應由供水部門同規劃設計、水文地質、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研究確定。

(3)在水廠生產區的範圍內,應按地面水水廠生產區的要求執行。

CHAPTER 3

違反規定承擔何種責任? 

我國

《水汙染防治法》和《水法》

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汙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

停產整治

此外,違反規定設定排汙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

強制拆除

,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

停產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汙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水汙染防治法》還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專案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

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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