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在什麼情況下不能貼現?
銀行承兌匯票
貼現是銀行的一種信貸業務,控制風險工作要放到首位。銀行規定,對有
以下6種情形
之一的銀行承兌匯票,
不給予辦理貼現
:
銀行承兌匯票
承兌的未經背書轉讓的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並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承兌附有條件的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不得辦理貼現業務的情形
a、銀行承兌匯票法定要素不全;
(比如漏蓋匯票專用章、複合章的)
b、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不連續;
(漏背的、劃線更正的、被背書人名稱書寫有誤的)
c、內容有塗改,有關簽章不符合要求;
(印章重複加蓋,加蓋模糊,連續加蓋等等)
d、匯票注有“不得轉讓”、“委託收款”或“質押”
(已解除質押的除外)
字樣
票據的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票據持有人背書轉讓的,背書無效。
不能貼現發注意事項
e、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期限等不符合規定;
銀行為了業務需求,一般會建議不辦理低額度的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f、處於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期內的銀行承兌匯票;
掛失止付:
票據權利人在喪失票據佔有時,為防止可能發生的損害,保護自己的票據權利,通知票據上的付款人,請求其停止票據支付的行為。
公示催告:
票據喪失後失票人保全和恢復其票據權利的重要補救措施。有利於在發生票據喪失時能夠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已收到承兌人發出停止辦理貼現的通知
承兌人取消,停止(終止)辦理貼現業務
銀行承兌匯票粘單不符合標準
a、未使用兩聯式粘單、“背書人簽章”字樣印製成“被背書人簽章”字樣或無“背書人簽章”字樣。
b、銀行承兌匯票粘單未按照標準規格製作,造成騎縫章壓框。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注意事項
c、銀行承兌匯票粘單沒印“粘單”字樣。
d、銀行承兌匯票粘單錯誤印刷“貼上單”字樣。
e、銀行承兌匯票粘單粘在票據正面或者第一張粘單沒有貼上在票據背面“貼粘單處”。
f、銀行承兌匯票粘單發生斷裂,使用玻璃膠重新貼上;撕掉粘單,重新貼粘單。
g、銀行承兌匯票粘單與票據,銀行承兌匯票粘單與粘單之間貼的距離過近,使得騎縫章蓋進“背書人簽章”框內。
對貼現付款銀行沒授信額度的無法辦理貼現
授信額度是指商業銀行為客戶核定的短期授信業務的存量管理指標,一般可分為單筆貸款版授信額度權、借款企業額度和集團借款企業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