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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刑案中的錄音證據

2021-05-30由 瞬間心動的微密 發表于 母嬰

在刑事訴訟中,視聽資料、電子資料均可以作為證據,只有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錄音作為證據,有如下限制:

1。錄音儘量儲存原有載體;

2。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且需要證明取證的過程合法;

3。錄音儘量不要單獨做為法庭證據;

4。當事人出具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因此,對於當事人提供的錄音證據,偵查機關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並將鑑定結果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鑑定人鑑定後,製作鑑定意見並簽名。故意做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總之,根據刑訴法144、145、146條的相關規定,刑案中的錄音證據要經過查證、鑑定,確保錄音證據的真實性,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瞭解刑案中的錄音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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