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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報告】商標的知名度遠高於被控侵權商標的,可以採取比較主要部分決定其近似與否

2021-10-04由 律師普法 發表于 寵物

商標的知名度遠高於被控侵權商標的,可以採取比較主要部分決定其近似與否

——位元組跳動公司、浙江今日頭條公司與深圳故事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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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要點】

1。認定商標近似應根據被訴侵權標識與原告的涉案註冊商標在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以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絡等方面綜合評判。同時,對於顯著性越強和市場知名度越高的註冊商標,應給與其範圍越寬和強度越大的保護,以激勵市場競爭者的優勝者,淨化市場環境,遏制不正當搭車、模仿行為。

2。通常情況下,相關商標的構成要素整體上構成近似的,可以認定為近似商標;相關商標構成要素整體上不近似的,但主張權利商標的知名度遠高於被控侵權商標的,可以採取比較主要部分決定其近似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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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來源】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2020)浙8601民初1624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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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原告:北京位元組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浙江今日頭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故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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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位元組跳動公司成立於2012年3月,享有“頭條”系列商標的註冊商標權。浙江今日頭條公司於2016年12月在浙江省杭州市江乾區登記註冊,主要從事軟體和資訊科技服務。經位元組跳動公司授權,浙江今日頭條公司享有上述“頭條”商標和“今日頭條”等商標的許可使用權,並有權就維護被許可使用註冊商標權單獨以自己的名義或與位元組跳動公司共同提起訴訟或投訴,並獲得賠償。同時,位元組跳動公司是綜合資訊類應用“今日頭條”新聞資料客戶端的經營者,為使用者提供個性化資訊以及全新的新聞閱讀模式等服務。

兩原告發現,深圳故事公司在其運營的頭條百科網站(域名:×××。com)突出使用“頭條”標識,如將“頭條”百科標識為網站名稱,在網頁中突出使用“頭條”百科等標識,構成商標侵權。同時,深圳故事公司的“頭條百科”網站內容亦涵蓋人物百科,品牌百科,童星百科,機構百科,影視百科等欄目。該網站自稱是一部自由、開放、共享的網路百科全書,並提供資料合作,資源合作,API輸出等商務合作。該網站提供付費收錄百科詞條服務,並向用戶提供專業的商業百科推廣服務。深圳故事公司工作人員在為使用者提供建立百科服務中,自稱其“頭條”百科網站屬於“今日頭條”,且由於深圳故事公司頭條百科的網站域名“×××。com”直接將今日頭條域名“www。toutiao。com”和頭條百科域名“×××。com”域名組合使用,導致使用者誤認為深圳故事公司的“頭條”百科與位元組跳動公司存在某種關係,導致消費者對網站的運營主體產生混淆誤認,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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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觀察】

法院認為,結合兩原告的訴訟主張,本案將圍繞如下四個方面進行審查和評價:一、兩原告主體資格是否適格;二、深圳故事公司實施的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侵害涉案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三、深圳故事公司實施的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四、本案民事責任的確定。

一、兩原告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略)

二、深圳故事公司實施的被訴行為是否侵害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

兩原告認為,深圳故事公司在其註冊經營的域名為“×××。com”的“頭條百科”網站名稱中,突出使用“頭條”、“頭條百科”標識(以下簡稱被訴侵權標識),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款所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法院認為,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判斷深圳故事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的商標侵權行為,應從該行為是否屬於商標性使用,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以及兩者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屬於相同或類似等方面綜合予以評判。

(一)關於被訴侵權標識是否為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及與涉案註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商標問題

1、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性使用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標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標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由此可見,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應當符合上述要件,即從使用的方式和載體來看,其應屬於上述法定的表現形式;從標識作用而言,該標識系用於識別商品服務來源。本案中,深圳故事公司將其所註冊經營的網站命名為“頭條百科”(×××。com)。該名稱由“頭條”和“百科”組成,而“百科”是對天文、地理、自然、人文等全部學科的總稱,在此按一般性詞義理解應與其網站提供服務的屬性及相關內容所對應,故該網站名稱中最具有標識性和顯著性的部分應為“頭條”文字部分。深圳故事公司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的網站名稱中,突出使用“頭條”、“頭條百科”標識,且字樣清晰、顯著,具有表明其網站服務來源的作用,屬於商標性使用。

2、是否構成相同商標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第十條“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物件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的規定,經比對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第22908683號“頭條”、第22908684號“頭條”、第7708127號“頭條”、第15131641號“頭條”的文字商標組成的各要素可見,被訴侵權標識與上述涉案註冊商標均為“頭條”文字,兩者文字組成、讀音均完全相同,且在視覺上無差別,故被訴侵權標識與上述涉案註冊商標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相同商標。

3、是否構成近似商標

法院認為,認定商標近似應根據被訴侵權標識與原告的涉案註冊商標在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以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絡等方面綜合評判。同時,對於顯著性越強和市場知名度越高的註冊商標,應給與其範圍越寬和強度越大的保護,以激勵市場競爭者的優勝者,淨化市場環境,遏制不正當搭車、模仿行為。通常情況下,相關商標的構成要素整體上構成近似的,可以認定為近似商標;相關商標構成要素整體上不近似的,但主張權利商標的知名度遠高於被控侵權商標的,可以採取比較主要部分決定其近似與否。

經比對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第18051882號“今日頭條”、第19707980號“今日頭條”、第15130060號“今日頭條”、第19707979號“今日頭條”的文字商標組成的各要素可見,因“頭條”文字為“今日頭條”標識中的最具顯著性的部分,並且與被訴侵權標識中的“頭條”文字,兩者在文字組成、讀音等方面均完全相同,且在視覺上無差別。結合現有證據,由於“今日頭條”標識被使用在位元組跳動公司相關手機APP軟體上,並於2013年度至2018年度間獲得多項榮譽,該標識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及市場影響力。而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17)京73民初1350號民事判決書亦對第11752793號“今日頭條”註冊商標作出認定,認為註冊商標在其核定使用“計算機程式(可下載軟體)”商品上至遲於2017年5月之前已成為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構成馳名商標。被訴侵權標識雖與涉案“今日頭條”註冊商標不完全相同,但結合涉案“今日頭條”標識在其服務類別上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極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兩原告的“今日頭條”註冊商標的服務有特定的聯絡,故被訴侵權標識與上述涉案註冊商標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商標。

(二)關於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註冊商標是否屬於相同或者近似服務問題

兩原告主張,深圳故事公司經營的“頭條百科”網站所提供的服務包括為產品、品牌、童星、企業家等建立電子網路名片,提供商業百科推廣服務。其主要形式為建立詞條、繫結熱門關鍵詞、標準建站、營銷策劃服務等,並同時提供資訊釋出平臺、網際網路資料儲存空間及資訊分享、共享服務等,上述服務內容與其主張權利的涉案註冊商標的服務類別重合,應屬於構成相同服務。

法院認為,涉案第22908683號“頭條”、第22908684號“頭條”、第7708127號“頭條”、第18051882號“今日頭條”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專案為第35類,包括“廣告宣傳、替他人推銷、廣告傳播”等。深圳故事公司在其“頭條百科”網站向消費者提供建立產品、品牌、企業家、童星等方面的電子網路名片,並提供關鍵詞搜尋、營銷策劃等服務,具有廣告宣傳、推廣他人商業資訊等特徵,與上述註冊商標的服務內容構成相同。

涉案第15131641號“頭條”、第19707980號“今日頭條”、第15130060號“今日頭條”、第19707979號“今日頭條”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專案為第38類,包括資訊傳送、數字檔案傳送、提供資料庫接入服務等。深圳故事公司將其“頭條百科”網站自定義為一個資訊分享、傳播及獲取的平臺,其為使用者提供資訊儲存、資料上傳、傳播、共享等服務,與上述涉案註冊商標在第38類中的數字、資訊傳送,資料庫的接入服務構成相同服務。故結合現有證據,深圳故事公司經營的“頭條百科”網站,從其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物件等判定,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5類、第38類服務專案屬於相同服務。

綜上,深圳故事公司在其網站經營活動中,突出使用“頭條”、“頭條百科”被訴侵權標識,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或者認為其服務來源與兩原告的服務有特定的聯絡,侵犯了兩原告涉案註冊商標的專用權。該被訴侵權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款所規定未經許可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涉案註冊商標相同、近似商標的商標侵權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深圳故事公司實施的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兩原告認為,深圳故事公司在經營其“頭條百科”網站中,其客服人員在與客戶接洽、商談過程中,暗示其網站屬於“今日頭條”,該行為系藉助兩原告的商譽引起消費者對其網站運營主體的混淆誤認,易使相關網路使用者對其網站服務來源、服務資訊質量、內容等與原告位元組跳動公司旗下的“今日頭條”及“頭條百科”具有某種關聯性,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的混淆行為,同時亦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構成虛假宣傳。對此,法院做如下評價:

(一)被訴行為是否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

法院認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的混淆行為。”一般而言,一項行為能否適用上述法律規定進行評價,應符合一定的構成要件,即被訴行為屬於仿冒混淆行為,其仿冒的物件表現為商業標識(商業外觀),且該商業標識(商業外觀)在其商業領域內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本身具有較強的可辨識度,同時該商業標識(商業外觀)與其所對應的商品或服務已形成較為穩定的聯絡,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相關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混淆及誤認,而被訴侵權行為已經造成了實質性的商業損害。當前網際網路的海量資訊搜尋及資料分享,已成為網路使用者獲取資訊重要方式,而具有識別性的網路服務名稱、標識等是方便網路使用者搜尋、吸引使用者進入網站的重要因素,也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向用戶展示其服務來源的關鍵方式,故網站名稱、標識的設定會直接影響網路使用者的搜尋結果及對服務資訊的感官認知。涉案“頭條”和“今日頭條”註冊商標,已經在網際網路資訊傳送等服務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和顯著性,且兩原告在同類網際網路服務中亦具有較高知名度及商譽。深圳故事公司作為與兩原告具有競爭關係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有意將其提供網路服務的網站命名為“頭條百科”,與兩原告運營的“今日頭條”APP及其旗下的“頭條百科”網站名稱極為相似或相同,主觀上具有明顯攀附涉案商標知名度及商譽的故意。同時,深圳故事公司的“頭條百科”網站在百度、360、必應等搜尋引擎中均列為前三位。當網路使用者在使用“頭條”作為關鍵詞進行搜尋時,可以從眾多網站中搜索到深圳故事公司所經營的“頭條百科”網站,客觀上導致網路使用者在查詢或檢索提供百科類網路服務網站的過程中將該“頭條百科”網站結果誤認為來源於兩原告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涉案註冊商標的服務具有特定聯絡,進而被引流、分流,客觀上增加了其網站的知名度以及點選量、使用量。深圳故事公司的客服人員在與客戶溝通建立詞條服務時,就其主體問題亦存在模糊迴應。雖然對於深圳故事公司的上述行為在以普通網路使用者一般注意力對帶有“頭條”字樣的網站名稱難以區分的情況下,能夠更加深化產生混淆的程度或可能性。但該混淆以及損害結果依然屬於侵害上述註冊商標權行為所產生,尚不存在除針對涉案註冊商標之外的其他仿冒事實。同時,兩原告亦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涉案註冊商標標識之外,存在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其他商業標識,且深圳故事公司實施了仿冒行為並對其造成了損失。故此,法院對兩原告的該項訴請不予支援。

(二)是否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

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效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使用者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亦明確指出,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可以認定為虛假宣傳;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物件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認定。結合現有證據,兩原告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深圳故事公司在對其網站服務的功能、服務內容、所獲榮譽等方面作出過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進而欺騙消費者,故法院對兩原告的該項訴請亦不予支援。

四、民事責任的承擔

關於消除影響,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深圳故事公司實施了本案商標侵權,損害了兩原告的民事權益,理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依據現有證據查明的事實來看,深圳故事公司知道也應當知道涉案註冊商標的情況,其主觀過錯明顯,且深圳故事公司的侵權行為客觀上已經造成相關網路使用者的實際混淆情況,其中亦存在相關網路使用者對兩原告網路服務內容的負面評價,在一定範圍內已經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兩原告要求深圳故事公司消除影響的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援。但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承擔消除影響等責任形式的,應當與侵權的具體方式和所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綜合考慮深圳故事公司侵權行為涉及的領域、平臺、規模,範圍,對於兩原告要求深圳故事公司刊登消除影響聲明確定為“www。toutiao。com”(今日頭條)網站首頁,並將刊登消除影響宣告的持續期限確定為七日。

關於賠償數額,鑑於兩原告請求法院適用法定賠償方式,且未舉證證明其因侵權行為產生的實際損失或深圳故事公司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在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今日頭條”網路服務產品的知名度、深圳故事公司的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主觀過錯程度、兩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的同時。法院認為,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既要以智慧財產權的市場價值為指引,力求準確反映被侵害智慧財產權的市場價值,又要充分顧及市場環境下侵權主體及侵權行為的各類對應因素,在全方位、多層次地評估分析權利資訊(包括權利主體、權利客體考量因素)和侵權資訊(包括侵權主體、侵權行為考量因素)的基礎上,對上述兩個方面的層級進行綜合評判、相互修正,最終透過規範行使自由裁量權,合理確定賠償額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綜合對上述侵權主體及侵權行為考量因素的分析,本案商標侵權人的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故法院在按照法定賠償標準同時考慮懲罰性因素來確定本案賠償數額。同時,法院注意到如下事實:1。位元組跳動公司系國內知名網際網路科技公司之一,其推出了多款有影響力的資訊類網際網路產品,包含今日頭條、火山小影片、西瓜影片、抖音等。涉案註冊商標“頭條”“今日頭條”在相關網際網路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有一定市場影響力;2。被侵權的涉案註冊商標共八個,分別涉及第35類和第38類服務專案,經司法認定,涉案第11752793號“今日頭條”註冊商標至遲於2017年5月之前已成為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馳名商標;3。被訴侵權網站詞條建立收費分別為699元和1299元;4。被訴侵權網站多處使用“頭條”標識,侵權行為的主觀惡意明顯;5。深圳故事公司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涉案註冊商標知名度的情況下,仍持續侵權,且在被提起域名仲裁後,將“×××。com”域名更改成“www。toutiaobaike。cn”且有意遮蔽北京地區,具有侵權的主觀故意且侵權情節嚴重。6。被訴侵權網站的上線經營時間較長。綜合上述情況,法院認為,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要以商標的市場價值為指引,故涉案權利主體和權利客體的考量因素屬於較高的層級,法定賠償數額的確定取決於對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因素及侵權主體、侵權行為因素的綜合考量。據此,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秉持嚴格保護的司法政策,綜合考量上述因素,依法規範行使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並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體現一定的懲罰性,確定深圳故事公司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000000元,彰顯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充分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價值導向。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故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位元組跳動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頭條科技有限公司第22908683號“頭條”、第22908684號“頭條”、第7708127號“頭條”、第15131641號“頭條”、第18051882號“今日頭條”、第19707980號“今日頭條”、第15130060號“今日頭條”、第19707979號“今日頭條”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被告深圳故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在“www。toutiao。com”(今日頭條)網站首頁顯著位置連續七日刊登宣告以消除影響(宣告內容需經法院稽核;逾期未履行,則由法院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本判決的主要內容,相關費用由被告深圳故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承擔);

三、被告深圳故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位元組跳動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頭條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包含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3000000元;

四、駁回原告北京位元組跳動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頭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版權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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