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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汪小菲離婚了還要養大S?

2023-01-01由 家與家婚姻律師 發表于 歷史

臺媒報道,大s指控前夫汪小菲不履行《離婚協議》,自今年3月起拖欠生活費約500萬新臺幣。目前,大s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裁決後,汪小菲在中國臺灣的部分財產將會被查封。

從汪小菲曬出的賬單可以看出,除孩子的撫養費之外,他還承擔大s住處的房貸、家政人員工資、物業管理費甚至電費。有網友替汪小菲鳴不平:既然大s已經與他人再婚,汪小菲不再給前妻支付生活費也合情合理。

為什麼汪小菲離婚了還要養大S?

離婚後還要給前任生活費?

前任再婚後可以拒絕支付嗎?

遇到拖欠費用的情形,又怎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為什麼汪小菲離婚了還要養大S?

1

離婚後還要承擔前任的生活費嗎?

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並且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了一方承擔另一方的生活費,則具有法律約束力,需要承擔;當然也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不再承擔的情形,如另一方再婚等。

如果雙方是訴訟離婚,符合

《民法典》第1090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規定的,法院可能會判決有負擔能力的一方提供經濟幫助,經濟幫助形式可以是支付一定的費用或者提供住所等。

對於生活困難的認定,法院通常會考察離婚後能否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如:

(1)一方缺乏或喪失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或收入來源有限,以其個人財產和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2)一方因患病,個人財產和分得的財產不足以覆蓋其基本醫療需要,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3)一方沒有住處的。該住處包括該方自有房屋,也包括其租住或享有居住權的房屋。如果個人財產或分得財產足以承租房屋並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判斷,不宜簡單認定為生活困難。

為什麼汪小菲離婚了還要養大S?

2

前任與他人再婚,可以不支付離婚時約定的費用嗎?

需要區分費用的性質。

首先,需要確定一個前提:無論一方或雙方是否與他人再婚,《離婚協議》、離婚判決書的效力均不受影響,雙方仍應當全面履行義務。然後,需要區分費用的性質:

(1)

對前任經濟上補償、幫助,允許雙方約定再婚為止付補償款的條件;

(2016)晉1182民初532號判決書:為保障女方正常生活,離婚協議中約定,男方經營食堂期間,每學期支付女方15000元,如女方再婚停止支付。法院認可該部分財產分割約定的效力。

(2)

對子女的撫養費,不能約定因撫養方再婚而免除義務。

離婚、再婚不影響父母子女的關係,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也不因一方再婚而終止。但是,滿足一定情形的,可以向法院請求降低撫養費。通常法院會考察是否滿足子女實際需要、義務方的負擔能力是否顯著下降等因素。實踐中,法院支援降低撫養費的有以下情形:

①撫養費義務方身患重疾,或喪失勞動能力,致其負擔能力顯著下降;

(2018)川1781民初1976號:離婚協議中,劉某承諾每月支付兒子撫養費1500元,後劉某患重大疾病且負債100萬元。法院認為劉某身患重大疾病,經濟困難,酌情降低撫養費標準。

②撫養費義務方失業待崗,且再婚再育後另有子女需要撫養;

(2016)京01民終1241號:楊某原承諾每月支付3000元撫養費。隨後其一直處於失業待崗狀態,且已再婚育有一子。法院認為,楊某收入水平和撫養壓力確有變化,酌情降低撫養費至每月2500元。

③撫養費義務方失業待崗,且原約定撫養費數額明顯超出子女實際需要。

(2016)寧01民終763號:離婚協議中,李某承諾每月給5歲兒子5000元撫養費。後李某失業。法院考察當地生活水平後,認為當前撫養費遠超出5歲孩子實際需要,且目前李某的負擔能力無法滿足原定標準,因此下調撫養費至每月2000元。

3

遇到拖欠費用的情況,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需要根據離婚方式的不同,做不同的應對處理:

(1)協議離婚:

需要先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取得勝訴判決之後,若對方仍不履行義務的,可以持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啟動訴訟程式時,可以同時申請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避免對方轉移財產。

(2)訴訟離婚:

可以持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啟動強制執行程式後,法院可以

採取強制措施

,如

扣押、凍結、劃撥或變賣被執行的財產

,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為什麼汪小菲離婚了還要養大S?

除此之外,建議提前收集對方欠付費用的相關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方付費義務的來源:

如《離婚協議》、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

(2)對方拖欠費用的證據:

如對方的工資、收入狀況,過往支付的銀行流水。如此前沒有約定具體數額的,還需要提供相關費用產生的單據,如撫養費需要提供孩子生活、教育、醫療的開支記錄。

(3)曾向對方主張或催要撫養費的證據:

如要求對方支付而對方拒絕或者不予迴應的微信、簡訊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

夫妻聚散離合中,情感與利益的糅雜,極易產生複雜又尖銳的矛盾,行至婚姻的末尾,也難免再起波瀾。當昔日愛人變成衝突的兩端,法律知識、契約精神和理性判斷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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