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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的那些事:1.國際法

2022-10-03由 博愛之藍 發表于 歷史

公投的那些事:1.國際法

國際法公投原則

一般來說,獨立公投是國際法上民族自決原則的實踐方式之一。《聯合國憲章》、國際人權文書和其他一些國際法檔案均有關於民族自決權的規定, 這些規定構成了民族自決權的國際法依據。

《聯合國憲章》第1條第2款規定:“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 以增強普遍和平。”這裡規定的人民自決原則就是民族自決原則。

1966年《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第1款均規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 根據此種權利, 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這是關於人權問題的國際公約對民族自決權的首次確認。

對行使公投權的限制

儘管國際法承認和保護“民族自決權”,但這並不意味著一個國家內的任何一個民族或地區均可以以行使該項權利為名隨意進行公投尋求獨立。對民族自決權的濫用實際構成分裂國家的行為。

首先,獨立公投需要基於憲法等國內法基礎。一方面,憲法在涉及國家領土變更等根本性問題上具有基礎地位和最高權威,也是防止濫用民族自決權分裂國家的根本性制度約束。另一方面,任何分割國家主權的行為都需經過所有主權共享者的同意,也即全體國民的同意。換言之,具有法律效力的分離公投,只能是得到中央政府准許的協議式公投,而不能是單方面公投。

其次,國際法支援民族自決的一項重要前提條件是“補救性分離”,即某一民族或地區只有在受到了所在國的鎮壓、歧視或者重大人道主義災難的情況下,才在一定程度上具備尋求獨立的合法性。換言之,國際法中只規定了例外情形,即出現種族滅絕、種族歧視統治時,為避免弱勢團體遭到毀滅,分離可以作為一項緊急性的救濟權利,弱勢團體可以單方面行使。

公投的那些事:1.國際法

避免濫用公投權

國際法發展程序中會不斷出現一些新情況,但並未從根本上動搖尊重國家主權構成國際關係的基礎和國際法的核心之地位。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部地分裂一個國家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是與國際法基本原則相違背的。這就意味著, 一方面,任何曲解民族自決權的真實含義,以主張他國一部分公民享有民族自決權為藉口,破壞他國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均構成對於國際法的違反。另一方面,國際社會和多民族國家不應輕率地運用民族自決原則解決當代民族國家的內部問題,以維護國際和地區秩序的基本穩定。

民族自決作為國際法基本原則,已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和接受,但那些以“民族自決”為旗號謀求的獨立公投不可能取得成功,也無法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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