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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施通用規範》GB 55036-2023 電氣專業關鍵強條解讀

2022-09-21由 木火之年 發表于 歷史

解讀:此次通知中“十八、《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2018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條(款)”。但是《消防設定通用規範》中沒有涉及到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任何條款,預測廢止了《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中強條的強制性屬性,很有可能在《建築防火通用規範》中體現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部分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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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本條是對需要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的滅火設施的基本技術要求,既然這些滅火需要火災自動報警聯動,那就必須滿足聯動滅火設施及時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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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當靜電積聚到一定程度時,就會產生靜電放電,即產生靜電火花,使可燃或爆炸危險物質有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可能;管內沉積不易導電的物質和會妨礙靜電匯出接地,有在管內產生火花的可能。防止靜電引起災害的最有效辦法是防止其積聚,採用導電效能良好(電阻率小於10

6

Ω·cm)的材料接地

。一般建築內的消防給水、供水管道及元件是不會存在上述情況。

原規範GB 50370-2005《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範》6。0。6 經過有爆炸危險和變電、配電場所的管網,以及佈設在以上場所的金屬箱體等,應設防靜電接地。

本條不加甄別,不區分滅火介質,只要處於爆炸危險環境的消防給水、供水、設施和元件均做防靜電接地並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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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原GB 50974-2014《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4。3。9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應符合下列規定:2 消防水池應設定就地水位顯示裝置,並應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點設定顯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裝置,同時應有最高和最低報警水位;

11。0。7 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應具有下列控制和顯示功能:3 消防控制櫃或控制盤應能顯示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水源的高水位、低水位報警訊號,以及正常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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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GB 50974-2014高低水位報警訊號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此次,籠統說明消防水池應設定高低水位報警裝置,設定在何處?設定在消防水池?還是設定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亦或兩處均設定高低水位報警裝置?期待條文說明中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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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來源於GB 50974-2014《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11。0。9 消防水泵控制櫃設定在專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時,其防護等級不應低於IP30;與消防水泵設定在同一空間時,其防護等級不應低於IP55。11。0。12 消防水泵控制櫃應設定機械應急啟泵功能,並應保證在控制櫃內的控制線路發生故障時由有管理許可權的人員在緊急時啟動消防水泵。機械應急啟動時。應確保消防水泵在報警後5。0min內正常工作。

消防水泵應能手動啟停和自動啟動,平時應使之處於自動啟泵狀態,以確保消防水泵的可靠控制和適應消防水泵滅火和災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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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要求實現三種控制啟動方式:自動、消防控制室手動和現場手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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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在設計時候應注意切斷助燃氣體的閥門如燃氣,即關閉燃氣閥門,切斷助燃氣體如空氣,即聯動關閉風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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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本次強條很明確是“聯動”,不是“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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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與GB 51251-2017《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的5。1。3基本一致。

本條文的表述也在問題,忽略了消防電梯前室。

防煙樓梯間通常採用常開式加壓送風口,開啟送風機即可加壓送風,不存在“開啟著火層及相鄰上下層疏散樓梯間的常閉送風口”的情況。另外,即使全部採用常閉式加壓送風口,如採用開啟部分送風口的方式,也難以滿足正壓送風的壓力要求。

《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原文如下:

5。1。3 當防火分割槽內火災確認後,應能在15s內聯動開啟常閉加壓送風口和加壓送風機,並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開啟該防火分割槽樓梯間的全部加壓送風機;2 應開啟該防火分割槽內著火層及其相鄰上下層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閉送風口,同時開啟加壓送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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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此條第一感覺就是寫錯了,連鎖寫成“聯鎖“。對比原《煙規》,要求所有280℃排煙防火閥均具有連鎖關閉排煙風機的功能。

“連鎖控制”強調點對點的直接控制,不依賴中間裝置,簡單直接;“聯動控制”以消防聯動控制器為中心,必須依靠消防聯動控制器實現,需要兩個報警訊號的“與”組合。

在GB 51251-2017《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4。4。10 排煙管道下列部位應設定排煙防火閥:1 垂直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2 一個排煙系統負擔多個防煙分割槽的排煙支管上;3 排煙風機入口處;4 穿越防火分割槽處。

在GB 51251-2017《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4排煙系統設計章節有:4。4。6 排煙風機應滿足280℃時連續工作30min的要求,排煙風機應與風機入口處的排煙防火閥連鎖,當該閥關閉時,排煙風機應能停止運轉。

在GB 51251-2017《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5系統控制章節,5。2。2排煙風機、補風機的控制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5 排煙防火閥在280℃時應自行關閉,並應

連鎖

關閉排煙風機和補風機。

很明顯《消防設施通用規範》是把GB 51251-2017的上述三條內容揉在11。3。5條中。過去設計時,按《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由排煙風機入口處的280℃排煙防火閥連鎖關閉排煙風機。但是《消防設施通用規範》11。3。5條要求所有280℃排煙防火閥均具有連鎖關閉排煙風機、補風風機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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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此條為新增,設計應注意,尤其針對住宅建築,每個樓層至少需要設定1個火災報警按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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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對比原火警規範”3。1。7 高度超過100m的建築中,除消防控制室內設定的控制器外,每臺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組等裝置不應跨越避難層。“去掉了“高度超過100m的建築中”,這樣更加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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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原《火警》規範“6。5。2 每個報警區域內應均勻設定火災警報器,其聲壓級不應小於60dB”;在環境噪聲大於60dB的場所,其聲壓級應高於背景噪聲15dB。可以看出,新規更加嚴謹,原規範在環境噪聲小於60dB的場所的情況下,僅要求聲壓級不應小於60dB,沒有提出大於15dB的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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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原《火警》規範“6。7。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業消防站等處,應設定可直接報警的外線電話”。可以看出,消防值班室或企業消防站沒有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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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原《火警》規範

“8。1。2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組成,可燃氣體探測器不應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探測器迴路;當可燃氣體的報警訊號需接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應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接入“

並不是強條。新通用規範升級為強條,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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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更加強調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獨立性,個人理解主要針對設定了火災監控系統的情況,對於不成系統的情況,如設定獨立式300mA電氣火災漏電報警功能的斷路器,漏電後是報警不切斷還是切斷供電迴路,不在該強條的要求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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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原《火警》規範“

11。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供電線路、消防聯動控制線路應採用耐火銅芯電線電纜,報警匯流排、消防應急廣播和消防專用電話等傳輸線路應採用阻燃或阻燃耐火電線電纜

”。明確了燃燒效能不低於B2級,不是阻燃等級。對於報警匯流排、消防應急廣播和消防專用電話等傳輸線路明確燃燒效能不低於B2級,未提及阻燃等級及耐火的要求。

此條顯然與新《民標》的要求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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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本條為新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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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原《火警》規範“

12。1。11 隧道內設定的消防裝置的防護等級不應低於IP65

”。執行此條時,應注意裝置安裝現場的環境,選擇正確的防護等級,避免觸犯強條。

3。4。1 具有消防聯動功能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保護物件中應設定消防控制室。

3。4。4 消防控制室應有相應的竣工圖紙、各分系統控制邏輯關係說明、裝置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值班制度、維護保養制度及值班記錄等檔案資料。

3。4。6 消防控制室內嚴禁穿過與消防設施無關的電氣線路及管路。

10。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定交流電源和蓄電池備用電源。

12。2。3 採用光柵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保護外浮頂油罐時,兩個相鄰光柵間距離不應大於3m。

以上5條強制性條文廢止後,在《消防設施通用規範》中無任何體現。

4。1。4 消防水泵、防煙和排煙風機的控制裝置,除應採用聯動控制方式外,還應在消防控制室設定手動直接控制裝置。

僅在《建築電氣與智慧化通用規範》中明確要求消防水泵應在消防控制室設定手動直接控制裝置,《建築電氣與智慧化通用規範》與《消防設施通用規範》均未提及防煙和排煙風機在消防控制室設定手動直接控制裝置。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新舊規範對比|《消防設施通用規範》如下表:

《消防設施通用規範》GB 55036-2023 電氣專業關鍵強條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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