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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全了:代開發票那些事兒

2022-03-14由 稅務知識 發表于 歷史

不能再全了:代開發票那些事兒

一、其他個人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其他個人轉讓、出租不動產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保險企業、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遊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收取佣金費用可以由支付方企業到稅務機關申請彙總代開專用發票。

依據: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稅總函〔2016〕145號

二、一般納稅人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不能。

三、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嗎?

答:可以代開普通發票,一般不能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本總結第一條外。

四、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要交稅嗎,要交哪些稅?

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都要交稅。 一般來說,零散個人臨時經營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可能需要繳納的稅(費)包括: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水利建設基金和個人所得稅等,有的還需要徵收房產稅、印花稅。

增值稅:

代開普通發票如果是免稅專案不交,個人按次納稅的,每次代開銷售額不超過500元的不交;小規模納稅人當月代開發票金額、自領發票開具金額及其他未開票收入,累計不超過3萬,季度代開累計不超過9萬免徵。 對於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實際執行時,各地不大統一,一般是對於未辦證的憑身份證代開的自然人,每次代開銷售額不超過500元不交,超過500元要交。對於個人代理人彙總代開以及組織臨時登記戶享受按月3萬按季9萬政策,如電信,旅遊,保險等彙總代開的,還有各類村委會、事業單位辦組織臨時登記的按季享受。

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城建稅:零散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沒有增值稅的,就沒有城建稅;繳了增值稅的,就有城建稅。代開發票地點在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教育費附加:

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徵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

地方教育附加:

統一按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稅額的2%徵收。 對其季度累計開票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徵;超過30萬元的,按照規定繳納。

個人所得稅:

存在著較大的行業和地區差異。通常,對零散個人代開發票採取按照開票銷售額的一定比率(徵收率,一般是1%或1。5%)核定計算並預繳個人所得稅,實際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業務的不同補釦補繳。 需要注意的是,個人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零散個人出租財產,一次性收取幾個月租金的,仍然是以收取租金那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計稅,其減除費用和修繕費用只能扣除一次。

房產稅:

代開出租不動產發票時,需要繳納出租房產的房產稅。對於享受減徵、免徵增值稅優惠的納稅人,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印花稅:

對於從事購銷、加工、承攬、倉儲、運輸、技術等業務的零散個人,申請開具大額的增值稅發票時、還可能需要附徵印花稅。

依據: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財稅〔2015〕96號,《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財稅[2016]12號、國發〔2011〕22號、 財稅〔2016〕43號、 財稅〔2008〕24號、國稅函〔2004〕150號

五、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發生本總結第一問的情形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也有如下例外情形不得代開:

序號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檔案依據

1

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

不徵稅專案

總局公告2016年53號

3

銷售免稅貨物,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農產品可開)

國稅發〔2006〕156號

4

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總局公告2014年11號

5

出口貨物勞務除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外,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總局公告2012年24號

6

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

總局公告2017年11號

7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

國稅函〔2009〕090號,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8

納稅人銷售舊貨

國稅函〔2009〕90號,財稅〔2014〕57號

9

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

國稅發〔2006〕156號

10

單採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

國稅函〔2009〕

456號,總局公告2014年36號

11

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

總局公告2016年47號

12

提供安全保護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安全保護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

總局公告2016年47號,總局公告2016年68號

13

金融商品轉讓

財稅〔2016〕36號附件2

14

經紀代理服務,向委託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財稅〔2016〕36號附件2

15

選擇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

財稅〔2016〕36號附件2

16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費用。

財稅〔2016〕36號附件2

17

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財稅〔2016〕47號

18

境外單位透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代為收取並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

總局公告2016年69號

19

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

總局公告2016年69號

20

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徵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款項。

總局公告2016年69號

21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這條是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財稅〔2016〕36號附件1

六、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透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的專案(簡稱自開票專案)有哪些?

答:1、住宿業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自2016年11月4日起;(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2、鑑證諮詢業提供認證服務、鑑證服務、諮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自2017年3月1日起;(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

3、建築業提供建築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自2017年6月1日起。(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4、工業以及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科技服務業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自2018年2月1日起。(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但是,上述自開票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七、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分三種情形:

(一)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可到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包括保險企業、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遊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收取佣金費用可以由支付方企業到稅務機關申請彙總普通發票。

(二)正在辦證或應當辦而沒有辦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辦證後才能代開領取營業執照到取得稅務登記期間的收入;

(三)已辦證的單位和個人一般應當自己領購,而不能代開發票,除了以下情形: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範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3。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以申請經營地稅務機關代開。

依據:國稅函〔2004〕1024號

八 、目前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需提供哪些資料?

答: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影印件;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載入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影印件。繳納增值稅等有關稅費。

依據: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

九、代開發票的徵收率有哪些?

一般是3%,除了不動產(含房地產,住房)的銷售、出租適用增值稅徵收率為5%,個人出租住房是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外,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依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十、代開發票如果發現開錯或銷售退回、折讓怎麼辦?

當月發現的,收回全部聯次發票(購貨方沒有認證抵扣),可以在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中作廢,重新開具。

跨月發現的,不能作廢。

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如果是普通發票,到代開稅務機關開具紅字普通發票,可以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範圍內開具多份紅字發票。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需與原藍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一對應。

如果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分以下兩種情形:

1、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到代開稅務機關開紅字專用發票。

2、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由購買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在填開《資訊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應暫依《資訊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資訊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如果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資訊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代開稅務機關透過網路接收納稅人上傳的《資訊表》,校驗透過的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資訊表》一一對應。

對需要重新開票的,稅務機關應同時進行新開票稅額與原開票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對無需重新開票的,按有關規定退還增值稅納稅人已繳的稅款或抵頂下期正常申報稅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國稅發[2004]153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

十一、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備註欄

1。備註欄內註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2。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列印‘YD’字樣;

3。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建築服務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專案名稱;

4。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內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字樣;

5。稅務機關為出售或出租不動產代開發票時,備註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程式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徵稅的,“金額”欄填寫不含稅計稅價格,備註欄註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元”;

6。差額徵稅代開發票,透過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註欄自動列印“差額徵稅”字樣;

7。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十二、代開普通發票時,可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有哪些?

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購買方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項條件之一的單位(機構),納稅人識別號可不填寫:

1。我國在境外設立的組織機構;

2。非常設組織機構;

3。組織機構的內設機構;

4。軍隊、武警部隊的序列單位等。

十三、可委託網際網路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要符合哪些條件?

網際網路物流平臺企業可以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並代辦相關涉稅事項。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並辦理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二)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證》。

(三)在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四)註冊為該平臺會員。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網際網路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

十四、納稅人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可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地點是什麼?需提供哪些資料備案?需向代開單位提供哪些資料?

代開地點:

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網際網路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

備案:

應將營運資質和營運機動車、船舶資訊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資料:

向代開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一)《貨物運輸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二)載入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

(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影印件。

依據: 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

十五、其他個人需要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如何辦理?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其他個人委託房屋中介、住房租賃企業等單位出租不動產,需要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以由受託單位代其向主管地稅機關按規定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依據: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30 號、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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