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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問題兩問兩答

2022-02-21由 昶興律師 發表于 歷史

從前,娛樂圈的瓜是一個一個吃;最近,娛樂圈的瓜是一車一車吃。首當其衝的就是鄭爽與張恆的“代孕棄嬰”風波,可謂是群情奮起,輿論也是爭議不斷。

“代孕”問題兩問兩答

有人認為代孕有利於婚姻家庭職能的實現,保障婚姻家庭的穩定,是不孕不育患者帶來福音;有的人則認為代孕打破了傳統的生育觀念,對家庭關係造成衝擊,違背公序良俗原則,例如:代孕商業化會導致嬰兒商品化,成為對代孕母的剝削;代孕母租賃子宮導致身體的工具化和商品化,侵犯代孕母人格尊嚴;基因提供者、懷孕和分娩者與最終想要撫養子女的主體之間的分離,使所生子女撫養歸屬問題變得複雜,對傳統的家庭、親子關係的理解遭受衝擊,倫理關係混亂。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我們國家對於“代孕”的規定。

什麼是代孕?

代孕,也叫借腹生子,是指一名女性代替另外一名女性懷孕生子,為生理上不能或者不適宜懷孕的婦女提供人工輔助生殖。按照數學的排列組合方式,根據生殖細胞精子、卵子的來源不同,代孕的種類可以做如下劃分:

種類

精子

卵子

妊娠及分娩

1

委託方夫

委託方妻

代孕母

2

委託方夫

代孕母

3

委託方夫

捐贈精子第三人

4

捐贈精子第三人

委託方妻

5

捐贈精子第三人

代孕母

6

捐贈精子第三人

捐贈卵子第三人

有生殖障礙的患者,想“真正”擁有屬於自己的孩子,都希望孩子攜帶有自身的遺傳物質,所以在技術得以支撐的前提下往往都會選擇人工輔助生殖的方式生育。

相對於傳統的生殖方式,人工輔助生殖過程需要高科技與技術的支撐,過程複雜且經濟成本高昂,代孕尤甚,還需要向代孕母支付不菲的“代孕費用”。

所以根據代孕產生的價值和意義,結合我國社會實際情況,1、2、3、4是代孕發生的常見情形,即夫妻至少一方在代孕過程中提供生殖細胞。

關於“代孕”有哪些規定

代孕是隨著“試管嬰兒”技術成功採用後出現的。

作為一種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和手段,代孕的實施必須要有專業的人員、技術和設施的支援。目前我國並沒有專門的法律對代孕進行過規定,而是散落在部門規章中。

衛生部2001年2月20日頒佈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並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實施代孕技術的。

2001年5月14日,又以衛科教發〔2001〕143號釋出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人類精子庫基本標準》《人類精子庫技術規範》和《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倫理原則》。此後,還公佈了《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及《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評審、稽核和審批管理程式》。

衛生部於2003年6月27日公佈新修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人類精子庫基本標準和技術規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

2015年《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條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這是立法層面首次迴應代孕問題,但在表決稿中刪除了該條。可以看到的是,衛生部出臺的行政性檔案,對醫療機構和相關醫務人員的行為予以禁止,闡明瞭立法者的態度和選擇,即代孕行為在我國屬於禁止性的非法行為。

不過,依據目前的規定,衛生健康部門只能對正規的醫生和醫療機構進行管理,無法有效監管代孕中介,同時中介的違法成本很低,也就使“代孕黑市”屢禁不絕。對代孕問題,僅靠衛生健康部門一家很難實現有效監管。只有加強衛生健康、市場監督、司法機關等部門的聯動,才能打擊“代孕黑市”,促進生殖輔助醫療行業健康發展。同時《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等法規僅是部門規章,層級過低,監管力度遠遠跟不上形勢需要,期待國家對此制定專門的法律或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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