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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可以經營嗎?

2022-02-18由 企業法寶 發表于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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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可以經營嗎?

非營利法人,是“營利法人”的對稱,指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其成員或者設立人分配利潤的法人。“非營利法人”的法律概念在我國系民法總則首創,在此之前,與“非營利法人”含義相同、概念最為接近的法律概念是“非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最早出現在《基金會管理條例》第2條。該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與“非營利法人”含義相近的法律概念還有“非營利性組織”“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等。比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財政部制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則直接在規章名稱中使用了“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概念,用以指稱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內的各類民間非營利組織。

為了規範非營利法人,

民法典第八十七條規定: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非營利法人既包括面向社會大眾,以滿足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如中華慈善總會、中國紅十字會、環境保護協會、保護婦女兒童組織、各類基金會等;也包括為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的法人,比如為互助互益目的(既非為公益又非為成員的經濟利益,而是為成員的非經濟利益)而成立的互益性法人(又稱為共益性法人),僅面向成員提供服務,如商會、行業協會、學會、倶樂部等。非營利法人均不得分配利潤,這是由其設立目的決定的。非營利法人如果在其存續期間分配利潤,則與營利法人難以區分,背離非營利法人的設立目的。儘管非營利法人均不得分配利潤,但在法人終止後能否分配剩餘財產方面,為公益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法人與為其他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法人不同。為其他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法人可以分配剩餘財產,但為公益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法人不得分配剩餘財產。將非營利法人按照為公益目的設立和為其他非營利目的設立進行區分,有助於國家針對不同性質的非營利法人,制定不同的法律規範和政策措施,更好地促進各類非營利法人的發展。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所稱的“非營利”概念,是相對於“營利”而言的。“營利”相應的是指謀求利潤,“營利目的”或“營利性”,就是指以謀求利潤為目的。因此,“非營利目的”或“非營利性”的含義,並不是經濟學意義上的無利潤,也不是不從事經營活動,而是一個用以界定組織性質的詞彙,它指這種組織的運作目的不是為獲取利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2條第1款將社會團體定義為“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第4條第2款規定“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也就是說,可以從事非營利性經營活動。

本條第2款對幾種典型的非營利法人作了列舉,但非營利法人並不限於這些具體列舉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還包括其他非營利法人。為此,本款使用了“等”字。對於現實生活中已經存在或者可能出現的其他法人組織,如果符合非營利法人的特徵,可以歸入非營利法人。

什麼是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可以經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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