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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申報核准類減免與備案類減免的有關手續的差異

2022-02-16由 財稅微觀點 發表于 歷史

一、納稅人申報享受核准類減免稅應提交資料,稽核批准後方可享受。

納稅人申報核准類減免與備案類減免的有關手續的差異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享受核准類減免稅,應當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請,經依法具有批准許可權的稅務機關按本辦法規定核准確認後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批准許可權的稅務機關核准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二、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當具備相應的減免稅資質,並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 根據43號公告第十四條規定:“備案類減免稅的實施可以按照減輕納稅人負擔、方便稅收徵管的原則,要求納稅人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在納稅申報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進行備案,也可以要求納稅人在申報徵期後的其他規定期限內提交報備資料進行備案。”

納稅人申報核准類減免與備案類減免的有關手續的差異

三、從減免稅管理規定來看,未按規定備案就不能享受稅收優惠,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在其他規定時期內補充報備資料。並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稅總髮〔2014〕107號)第十一項也明確規定:“實施備案管理的事項,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備案材料,稅務機關應當將其作為加強後續管理的資料,但不得以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沒有按照規定備案為由,剝奪或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獲得的利益、取得的資格或者可以從事的活動。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未按照規定履行備案手續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因此,對核准類減免納稅人未申請或未經核准,則不能享受。而對符合備案類減免條件的納稅人,在依法補辦了備案類減免稅手續後,可依法享受減免稅。但對其未按規定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的行為,屬於未按規定報送納稅資料的行為,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依法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納稅人申報核准類減免與備案類減免的有關手續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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