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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掛賬的“其他應收款”如何平賬?老會計怎麼處理?

2022-02-15由 使用者98122343015 發表于 歷史

公司長期掛賬的“其他應收款”該如何平賬?其中絕大部分是無法收回的。當初之所以把它們作為其他應收款,應該有著許多無奈。

長期掛賬的“其他應收款”如何平賬?老會計怎麼處理?

長期掛賬的其他應收款

1

憑票入賬不等於找替票入賬

會計人員有根深蒂固的“憑票入賬”觀念。

很多會計人第一想法是找發票報銷,卻苦惱於找不到合情、合理、合法的發票,於是想起了“邪路”,找替票報銷,這種做法明顯是違法的

,會計人員可能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2

沒有發票也可入賬

如果費用果真發生了,沒有發票該怎麼辦呢?無需著急,

沒有發票一樣是可以入賬的。如果有證據表明其他應收款是掛賬的費用,同樣能以費用的名義入賬,只是這部分費用不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入賬時需提供的證據可以是收據、小票等。

3

不能證實費用真實發生的,有被認定偷逃個稅的風險

最極端的情況是,

既沒有取得發票又沒有證據表明掛賬的其他應收款是費用。這時會計做賬要小心了。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直接費用化處理,費用除了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還可能面臨被認定偷逃個稅的風險。

4

計提壞賬

除了做費用報銷外,還可以考慮計提資產減值。其他應收款也是可以計提壞賬準備的。做賬與計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針對長期掛賬的其他應收款,應分類處置,屬於費用的需費用化;屬於薪酬、分紅的,應補交個稅;實在收不回來的借款,會計做賬時可根據會計政策計提壞賬。

但要注意,計提的壞賬不一定能得到稅務的認可,在彙算清繳時要記得納稅調整。

5

股東大額借款

有些股東為了逃避個稅,將工資、獎金、分紅等長期掛在其他應收款,這正是稅務要處罰的“自作聰明”。

還有一種情況是股東從公司把錢拿走了。這是很敏感的事情。如果金額比較大,上述處理方式都不適用此情形。按照稅務的規定,股東借款當年沒有歸還,而且不能證明是用於生產經營的,稅務會將之視作分紅。

大股東欠賬的三大風險,民營企業“家財務”的現象是一個頑疾——老闆的錢就是公司的錢,公司的錢也是老闆的錢。大股東借錢不還、債務長期掛賬,可能會觸以下三個方面的風險。

一是債務風險。

欠債還錢這是天經地義的事。如果公司股東只有大股東一人,或大股東夫妻兩人,這筆債務公司不會主動向大股東追償。一旦公司發生了股權變更,第三方股東就可能要求大股東歸還所欠公司的債務。

二是稅務風險。

按照稅務的規定,股東借款超過一年沒有歸還,而且不能證明是用於生產經營的,稅務會將之視作分紅,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稅。

三是違法風險。

如果大股東從公司借款,手續不完整,極易觸發刑事責任。

要防止上述3類風險,建議借款之前透過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取得股東或者董事的支援,明確大股東借款不是個人私下的行為;或者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企業按月計提借款利息,明確借款屬性。當然,更希望大股東能做到公私分明,規範財務管理。這是杜絕此類風險的最佳方法。

長期掛賬的應付款項問題

1

疑問一

問:

我司有應付賬款,掛賬時間已經超過兩年,對方單位已失聯,賬務上是不是結轉到營業外收入?如果將應付賬款這樣結轉到營業外收入,是否需要交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答:如果2年未聯絡上該單位,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需要轉入營業外收入,不需繳納增值稅,但是需要併入收入總額按照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2

疑問二

問:

營改增後,長期掛賬的往來款項會有什麼風險?應如何應對?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利息、應付股利長時間掛賬會有什麼風險,分別應如何處理?

答:對於長期掛賬的往來款項,應該定期對賬,定期清理。

1、其他應收款長時間掛賬,分別不同的款項內容,存在以下風險:

(1)對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借款,涉及繳納增值稅。(2)對自然人股東個人借款超期未歸還,視同對股東個人的股息紅利分配交納20%個稅。(3)對員工個人借款超期未歸還且用於購買房屋或其他,視同工資薪金髮放交納個稅。

2、預付賬款,需根據形成的原因,做出不同的處理。

(1)如果是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可以做為資產損失。並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進行專項申報。(2)如果是實際貨物或相關的成本已經發生,只是沒有取得發票,未作賬務處理,建議做相關賬務處理。

注意:因未取得合法有效憑據,相關成本費用不得稅前列支。

3、應付款項(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利息、應付股利),如果確認無法支付,應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需要注意:應付利息、應付股利的對方如果是自然人,還可能會涉及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稅〔2016〕36號

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財稅[2003]158號

第二條規定: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3、財稅〔2008〕83號

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應依法徵稅。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對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4、國稅函[1997]656號

扣繳義務人將屬於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透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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