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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違法!人社部聯合最高院釋出第二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

2022-02-03由 唐玉芹律師 發表于 歷史

近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釋出

第二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例典型案例引起了很多人的注意。

996,違法!人社部聯合最高院釋出第二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

案例中,張某是某快遞公司的普通職工,在公司工作的兩個月時間內,張某嚴格按照公司的規定執行,每天早上9點上班,晚上9點下班,每週工作6天,

過起了傳說中的“996”生活

之後,

張某以工作時間嚴重超過法律規定上限為由拒絕超時加班安排,可某快遞公司卻以張某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勤勤懇懇上班,卻迎來被解僱的後果?張某隨即選擇走法律途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快遞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

而仲裁機構也十分給力!

最終裁決某快遞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賠償金8000元

。另外,仲裁委員會還將案件情況通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某快遞公司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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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為確保勞動者休息權的實現,我國法律對延長工作時間的上限予以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制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加班制度,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加班條款,均應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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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起案件中,張某作為勞動者,享有正常的工作時間是他應有的權利。絕不能因為公司規定如此,就認定張某存在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將其開除更是不行!

“996”已經成為目前各大企業普遍使用的工作時長制度,但普遍≠正確。

法律從來不是隨大流的,而是在公平公正的角度,維護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員工對於企業來說,本就是弱勢一方。此次人社部聯合最高院所釋出的十大案例中,張某案件排在首位,足以說明國家有關部門對相關問題的重視程度。

對“996”說不,對違法的用工習慣說不,不僅僅是在保護員工利益,更是從長遠角度維護企業。企業若想長治久安,一定離不開支援的員工,和健康的工作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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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唐玉芹律師,私信我,獲取第二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全文(無水印版),看看他們和你的情況是否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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