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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時分家繼承財產,嫡子和庶子有什麼區別?

2022-01-19由 左都御史 發表于 歷史

清代和歷朝歷代一樣,在家族傳承上尤重嫡庶,嫡子、長子是家業的合法繼承人。不過,一個家族除了宗祧以外,還涉及到財產繼承和分配的關係。那麼,在清代,如果一個家庭中有幾個兒子,財產又該如何分配呢?

清代時分家繼承財產,嫡子和庶子有什麼區別?

財產繼承是清代繼承法的重要內容,一個家庭或者一個家族內部,享有財產繼承權的不一定享有宗祧繼承權,而享有宗祧繼承權的肯定享有財產繼承權,因為宗祧繼承僅限於一個人,而且是男性,而財產繼承權則包括家中所有男性後代,甚至還包括所有女性後代。

清代財產繼承人的首位是兒子,其次是女兒,還有女婿也能充當繼承人。財產繼承是當父家長去世的情況下才會出現,如果是獨子,那麼家產自然由其全部繼承,如果有兩個或以上的兄弟,那麼就容易出現分家來繼承財產的情況。

清代時分家繼承財產,嫡子和庶子有什麼區別?

如果父家長在沒有去世的情況下,兒子是無法繼承家產的,《大清律》中明文規定:

“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

不過,《大清律》僅僅是作為一般原則性的規定,不是硬性規定,往往還有其他的補充條例,如:

“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孫不許分財異居。其父母許令分析者,聽。”

就是說父母在,原則上是不許分家產的,但是如果是父母之命,法律也不能加以干涉。

如果一個家庭中有幾個兒子,那麼在分家的時候,一般原則是諸子平均分析財產。《大清律》對此同樣有規定:

“嫡庶子男,除官廕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以子數均分”。

清代時分家繼承財產,嫡子和庶子有什麼區別?

同時朝廷也明確規定:如果尊長在分家時不公,將要受到處罰,

“十兩杖二十,每十兩加一等”

,最高處罰可達杖一百。所以我們現在看到的很多關於清代分家的資料上,都會註明“均分”的字樣。

這也表明,清代時一個家庭在分家的時候,總體上還是不分嫡庶的,而是諸子均分。事實上,均分家產在清代時已經是深入人心,即使時出繼子有時也可以參與本生家庭的財產繼承,即已經過繼給人家的兒子,他也依然享有本家財產繼承權,不過這種情況大多是富庶之家,體現的是一種公正和親情。

清代時分家繼承財產,嫡子和庶子有什麼區別?

清代雖然說實行的是諸子均分家產的分家方式,但嫡長子還是有一些優勢的。由於清代各地風土人情又有相當的區別,在財產繼承方面也有不遵照諸子均分原則的。特別是在父母雙亡後,諸兄弟之間分析家產時會出現不公正的現象。

比如福建地區,向來注重嫡庶之分,庶出之子分得的家產往往不及嫡子的三分之一。這是因為嫡長子利用其宗祧繼承人的身份在繼承財產時佔盡便宜,這種情況在清代也是較為普遍的,但並不是整個社會公認的原則,它只是父家長權力帶來的負面影響,是不公正的。

在財產繼承中,涉及了一個家庭所有的子女,當然主體還是兒子,兒子們繼承了大部分甚至是全部家產,在財產繼承中仍舊是兒子的權利最重要,即使是私生子也有正當的繼承權利,《大清律》中規定:

“奸生之子,依子量與半分,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奸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繼全分”。

清代時分家繼承財產,嫡子和庶子有什麼區別?

除了男性繼承人之外,財產繼承中還有女性繼承人,主要是女兒和妻子。隨著女性身份角色的變化,其財產繼承方式也發生了變化。通常情況下,未出嫁的女兒能夠得到一定的嫁資,如果是家資豐厚的,不但給予未嫁女嫁資,就是那些已經出嫁的女兒也能得到一些資產。

但不管是未嫁還是已嫁之女,基本上都是對動產的繼承,即金銀細軟一類的,而動產是無法繼承的,比如田產、房產、商鋪一類的。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一個家庭沒有任何男女後代,也沒有透過立嗣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那麼當這個家庭的所有成員都相繼去世後,家庭的所有財產將被充公,這裡的充公也有兩種情況。一是將財產收歸家族所有,二是收歸官府所有。

清代時分家繼承財產,嫡子和庶子有什麼區別?

通常情況下,沒有後代的家庭財產都是由其家族繼承,而如果這個家庭是絕戶,連其他家族成員也沒有,官府才會將其充公,以備地方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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