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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錯了,怎麼辦

2022-01-14由 不動產登記實務與理論 發表于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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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發生時間可以將登記簿權利事項錯誤分為三類:一是登記時發生的登記錯誤,即基於虛假登記原因或登記原因有效,因登記人員錯誤或者遺漏導致的登記錯誤;二是登記時登記原因有效,但嗣後被確認無效,導致登記簿上的登記與登記的原始事實狀態不符,比如不動產轉讓合同具有脅迫、欺詐等情形被法院判定為無效,則原先依據不動產轉讓合同辦理的不動產轉移登記也僅有形式上的效力,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三是不動產登記完成後物權發生變動,導致登記簿記載與事實權利狀態不一致的情況。比如法院作出的確定當事人一方享有某項不動產的判決,具有與登記、交付等公示方法相同的效力,雖然未經登記也可直接發生物權變動,從而導致登記簿上記載與事實權利狀態不一致。這三種登記錯誤的更正方式是不同的。

不動產登記錯了,怎麼辦

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現有的技術手段比如人臉識別、政府資訊共享等比對核實假人假材料的情況。如果登記時沒有發現,但嗣後有證據證明存在假人假材料的情況,屬於虛假登記原因,登記機構應可撤銷登記,但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的認定,或由自然資源局對假人假材料進行調查處理後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決定,由登記機構予以依職權撤銷。對於登記原因有效,因登記人員錯誤或者遺漏導致的登記錯誤,登記機構可以透過查閱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檔案來確定並依職權更正登記。但對於嗣後發生的登記原因行為無效,必須由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檔案證明當事人存在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登記原因行為無效的情形,登記機構方可予以撤銷登記,以維護登記的物權公示效力。登記機構對權利事項的依職權更正登記乃至撤銷登記應予以嚴格限制。目前法律沒有明確,可以借鑑司法判決。2017年最高法院行申6100號判決書認為,行政機關可以透過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糾正錯誤,但行政程式的重開應滿足必要的條件,如作為行政行為根據的事實或法律狀態發生變化,行政行為作出後出現了足以推翻行政行為的新的證據等。但這都屬於嗣後發生的,只有影響到登記原因行為的效力才能構成可以更正登記及撤銷登記的理由。對於無法根據登記原因證明檔案確定的權利事項錯誤,不宜由登記機構直接更正或者撤銷,應根據法院、行政機關相關文書依囑託登記或撤銷。考慮到現狀,也可以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透過行政複議、作出行政決定等法定方式推翻登記簿的權利推定力,予以更正或撤銷登記,但應注意保護名義權利人的聽證等程式性權利,否則很容易被法院以程式違法撤銷登記機構的行政行為。臺灣地區《土地登記規則》規定,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即登記機構只能依據原始登記證明檔案更正登記。

不動產登記錯了,怎麼辦

綜上,《不動產登記法》應區分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的型別,根據登記簿記載錯誤的發生原因分類處理登記簿錯誤記載事項。

(一)非權利事項的記載錯誤,比如合同編號、身份證號等,如果原來沒有記載現在要求記載的,可以作為資訊補錄方式予以記載到登記簿。如果根據原始原因證明檔案記載或者有關部門證明屬於申請人錯誤填寫或者登記人員錯誤錄入、工作疏漏導致的,如名字打成同音字等,可以依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正登記。如果界址點、面積等自然狀況有錯誤,經審查權籍調查材料符合要求,可以依申請或依職權更正登記。

(二)登記機構未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檔案登記造成權利事項登記錯誤或疏漏的,比如抵押金額多了一個0等,登記機構可以根據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檔案依職權予以更正登記,也可以依申請或依囑託更正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登記的原因證明檔案嗣後被確認無效導致登記簿權利事項記載與登記事實狀態不符,比如轉移登記中的買賣合同被宣告無效、首次登記中的行政審批檔案被撤銷等,登記機構應依申請或囑託予以更正登記,如果原因證明檔案的效力認定權力不屬於登記機構,不宜依職權更正登記。因此導致的登記簿錯誤記載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對於嗣後發生的登記簿記載於事實權利狀態不一致的情況,比如法院形成判決,政府徵收決定等,可直接發生物權變動,不宜作為更正登記型別,應告知申請人按照權利事項申請相應的登記型別。登記機構可以依囑託登記,不宜依職權直接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登記原因證明檔案被髮生效力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確認為無效或虛假的,可依囑託撤銷登記。自然資源局也可以經調查、聽證等正當程式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決定,登記局依囑託予以撤銷登記。

(六)對於利害關係人對已登記土地提出權屬爭議,可以告知向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申請,由自然資源部門調查處理並作出調解書或報地方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生效的調解書和處理決定可以作為登記機構更正登記的依據。

(七)對於利害關係人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向登記機構申請更正登記的,可以告知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憑法院確認其享有物權的判決依申請或依囑託單方申請登記,但不宜依職權登記。

(八)繼承轉移登記在非公證的情況下屬於實體審查,登記機構認為發生錯誤的,也應按照正當法律程式予以依申請或依職權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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