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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協警,是否構成襲警罪

2021-12-31由 禿頭小律 發表于 歷史

近年來,襲擊正在執行公務中的警察的案件時有發生,如何保護執法者的人身安全迫在眉睫。據作者在裁判文書網檢索,僅僅2021年以來,因襲警罪入刑的案件數量,全國就有795起,這還不包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那一部分。

襲警罪,設立於2021年三月一日。在此之前,我國《刑法》對於襲警行為,大多是以妨害公務罪進行追究。那麼,襲警罪如何把控?哪些行為會構成襲警罪,本文就這些問題和大家一一探討。

毆打協警,是否構成襲警罪

毆打“協警”“輔警”是否會構成襲警罪

無論是協警還是輔警,統稱為警務輔助人員。這就牽涉到《刑法》二百七十七條中的“人民警察”能不能擴大解釋為所有從事警務工作的人員。按照刑法的一般原理,《刑法》該條規定的“人民警察”,應當與前置法《警察法》中的人民警察含義保持一致,即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也就是“在編人員”,而警務輔助人員並不具備“單獨執法”的資格,只是輔助人民警察從事文職或勤務工作的人員,執法必須在在編警察的領導下進行。

所以,警務輔助人員在單獨工作時遭受到暴力襲擊的,不構成襲警罪。但若是警務輔助人員,在警察的指導下一同工作時遭受到暴力襲擊的,構成襲警罪。

毆打協警,是否構成襲警罪

是不是隻要和警察“動手”就一定構成襲警罪

由於《刑法》至今為止,並未對暴力襲擊警察的手段、程度等作出具體規定,導致在實務中存在分歧。但可以肯定的是,《刑法》要保持一定的謙抑性,如果將所有對警察動手的行為都認定為犯罪,則會造成打擊面過寬,刑罰被濫用的風險。

有人認為,襲警罪是“行為犯”,動手即是犯罪;有人認為

一般的反抗行為以及輕微的肢體衝突不構成襲警罪。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刑罰》277條的原文表述為:“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暴力襲擊從文意上理解為乘其不備的攻擊行為,其語境凸顯在“主動攻擊”上。據此,我們就能得出結論:對於主動攻擊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的行為,可以認定為襲警罪;對於因反抗、掙扎等性質的行為造成警察受傷的,不應認定為襲警罪。

同時,根據《刑法》十三條的規定:對於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和警察“動手”並一定就會構成襲警罪。

毆打協警,是否構成襲警罪

結語

守法,是每個公民的義務;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也是公民的義務。但這裡公安機關的行為最起碼應當是合法的、正當的,即人民警察執行的公務是依據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程式和方式進行。對於不文明甚至違法的執法行為進行反抗,當然不應認定為襲警。

對於襲警罪,你有何看法,歡迎留言交流。@禿頭小律關注我,獲取更多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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