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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遺囑對於列印人有要求嗎

2021-12-20由 星星法兒—呂律師 發表于 歷史

我國《民法典》新增了列印遺囑,但是沒有規定列印由誰來操作列印,引起了一些爭論。有的人認為列印遺囑需要由立遺囑人來操作列印,有的人認為由見證人來操作列印,還有的人認為誰來操作列印都可以,包括遺囑人,見證人,甚至是其他無利害關係人均可。本人認為誰來操作列印都可以。以下對人進行簡要分析。

列印遺囑對於列印人有要求嗎

我國《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根據民事領域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法律原則,《民法典》第1136條並未對列印遺囑的列印者作出限制性規定,而僅僅規定了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因此,無論是遺囑人、見證人甚至是其他無利害系人操作列印均可。

這一點從《民法典》第1135條的規定也能得到印證。《民法典》第1135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也就是說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代書遺囑由其中一人代書,而沒有規定列印遺囑由誰列印。那就說明由誰列印不是列印遺囑成立的法定條件,只要列印者沒有導致遺囑無效的情形存在,都是可以的。

列印遺囑對於列印人有要求嗎

這既符合立法本意,也利於保護遺囑人。因為,在多數情況下,立遺囑人的年齡較大,或者患病,不會或者不方便使用電腦,操作列印,由其他人來列印更便捷高效。而且,印表機也不是家庭必備的生活用品,遺囑人為了完成列印遺囑可以到列印店列印,其他地方列印都是可以的。但是,列印遺囑的見證人可以是單純的見證人,不要求必須是列印遺囑的製作人,列印遺囑的製作可以由列印社成員完成,這不同於代書遺囑見證人的要求。

列印遺囑對於列印人有要求嗎

當然,列印遺囑要求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人非利害關係人,這與代書遺囑對見證人的要求相同。

列印遺囑要求見證人全程參與見證,既包括遺囑的電腦錄入過程,還包括列印的過程,並同遺囑人共同在打印出來的遺囑上面簽字、並註明日期,這一要求也與代書遺囑見證人相同。這裡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是多頁遺囑的,需要在每一頁上分別簽字,並註明日期。

這兒還涉及一個問題,遺囑人單獨完成的列印遺囑是否有效的問題?

列印遺囑對於列印人有要求嗎

在《民法典》實施前,北京高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若干問題解答中規定,能夠有證明能夠證明系遺囑人全程製作完成的可以認定為自書遺囑。但是,在《民法典》已經單獨規定了列印遺囑,而且對於自書遺囑的規定沒有變化的情況下,是否還能按照自書遺囑對待,還需要等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前,還是儘量不要用這種方式。

在《民法典》實施前,筆者傾向於本人列印的遺囑按照自書遺囑對待。但在《民法典》實施後,已經新增加了遺囑形式的情況下,未對原自書遺囑形式要件作變更的情況下,筆者傾向於本人列印的遺囑不能按照自書遺囑對待。應儘量透過自書,或者使其滿足列印遺囑的條件,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列印遺囑對於列印人有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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