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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中世紀習慣地租的歷史作用與侷限

2021-12-19由 魏武讀史 發表于 歷史

中世紀晚期地租高漲,是相對於莊園時代的習慣地租而言,因此習慣地租是理解圈地運動時期地租變化的出發地。習慣地租是西歐封建地租的別稱,即依據習慣法交納地租,如同領主的佃戶被稱為習慣佃戶、封建保有地被稱為習慣保有地一樣,僅從語義學上即可發現習慣法在封建莊園制中的重要作用。習慣法就是慣例,又稱莊園法和村法,同時也是英國最高法律普通法的基礎。在中世紀英國人的觀念裡,任何存在了相當時期的事情,人們便推定它是合法的、合理的。各級法庭所依據的習慣法,就是建立在這種假定之上的,所以,C。H。麥伊爾文稱中世紀日耳曼人的法律是“發現”的而不是“制定”的。

賽班

也表述了同樣的觀點,幾乎使用了完全一樣的語言,可見這樣的判斷在歐洲學界形成了穩定和廣泛的共識。在英國,王室頒佈的普通法大約自13世紀開始通行,其實普通法也是建立在村莊或莊園的習慣法基礎上的,國王及其有關機構將發現的慣例整理後置於某種“法令”或“條例”裡,以期人人皆知,人人皆行,因此英國中世紀的法律基本上是一部習慣法。西歐封建制是人身依附的制度,同時在封君與封臣、領主與佃戶的關係中存在雙向制約因素和契約因素,久為學界所公認。我們認為,習慣地租是歐洲封建主義歷史條件下的特定產物,其中兩點應當格外關注:

其一,習慣地租主要是佃戶與領主之間的一種政治關係,也就是說,地租不僅是使用土地的代價,更是佃戶領主人身依附關係的表徵,意味著佃戶的效忠與服從,所以地租與市場完全是脫節的,甚至是背離的。事實上,習慣地租輕重與佃戶保有地面積大小並非對應,一個自由地保有者可能佔有相當大的持有地,勞役卻較輕,只有偶爾的勞役,或交付少量的實物以示效忠。依附佃農持有地不一定比自由持有農的大,然而勞役卻重得多,這是身份決定的。即使在依附佃農中間,地租與保有地的價值同樣不是對等的:早期莊園檔案告訴我們,倘若慣例規定維蘭佃戶“周工”天數一樣,並不意味著這些佃戶持有地大小一樣;反過來,“周工”的增減與佃農持有地大小同樣不一定發生聯絡。

貨幣地租代替勞役地租,在歷史上被稱作“勞役折算”。英國貨幣地租在14世紀下半葉已經佔據主流,這是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標誌,可這種貨幣地租仍是習慣地租,不是商業地租,即習慣地租依然與土地的市場價值沒有直接關係。貨幣地租是勞役的替代物,也可謂勞役量的折算,佃戶所交現金原則上為領主提供僱工佣金。翻閱科倫多爾莊園檔案,在莊園管家1287年的地租冊中,人們發現習慣保有地租金計算方法簡單而粗陋。凡佃戶,不論承租土地的面積大小,都須首付9。5便士。接下來,雖然佃戶所付租金不一樣,但看不出佃戶持有的土地面積與他租金之間的關係。例如,一塊22英畝的持有地付2先令10便士,一塊32英畝的持有地也付同樣的租金。另一塊29英畝的土地則要付2先令2便士。此外,12。5英畝、16英畝和18。5英畝的持有地一律付2先令。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持有地在同一個地塊上,即是說,土地質量和位置沒有差別。答案只有一個,那就是習慣地租不是基於土地的經濟價值,不是市場價格,而是以前勞役的簡單折算,貨幣地租仍然是身份地租。習慣地租如同封建身份一樣具有超經濟強制因素,主要是人身依附關係的表徵,與土地可能產生的市場收益沒有直接關係,無關市面價格下跌還是上揚。

其二,習慣地租基本是不變的,穩定的,其歷史作用是複雜的。由於英國封建制中的契約因素,一旦確定下來,就受到習慣法保護,很難改變,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習慣地租幾乎是固定地租的代名詞。一方面,地租固定可以保證領主的收入,有利於維持莊園秩序。如果佃戶拒服勞役或拖欠租金,領主將起訴至法庭,經陪審團查證後,法庭將按照法律程式迫使佃戶按約交租。首先是下傳票,並在法庭上提出警告;若仍不服從則強制扣押大牲畜等動產,甚至扣押、查封保有地,並以沒收土地相威脅。極少看到莊園發生過佃戶因此失去土地的案例,不過將違規佃農的大牲畜強行扣押的情況時有發生。西歐中世紀農業對畜力依賴度甚高,大牲畜是最重要的動產,扣押畜力實際上中斷了佃戶的田間耕作,足以使其就範。關於佃戶怠工、拒服勞役、拖欠租金的訴訟和處罰,充斥莊園檔案,按照慣例違法者須交納罰金,而罰金歸主持莊園法庭的領主,所謂“司法獲大利”。習慣法保障領主的政治統治和經濟收入,所以莊園法庭又被稱為領主法庭不無道理。另一方面,習慣法、習慣地租防止領主的過分侵奪,被稱為保護農民經濟的“防波堤”。莊園時代,習慣地租對領主貪慾的遏制,有助於土地增值部分流進農民口袋,促進小農經濟繁榮。有證據顯示,小農經濟繁榮是從15世紀開始的,他們持有土地的規模和農業耕作中的自主性都有所增長,所以亨利七世在位的15世紀被視為小農的黃金時期。到16世紀,習慣地租仍然有助於抑制土地收益過快轉向地產主及資本主義租地農場主,緩解市場競爭壓力。當然,習慣地租“不變”的特性既不是天然使成,也不是天然不變,而是緣於佃農群體不懈的抵抗,因為領主總是虎視眈眈這道“防波堤”。抵抗有時是法庭的,有時是非法的,甚至是暴力的。佃農的習慣地租是“不變數”,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生產能力的提升自己獲得的部分卻是“可變數”。小農經濟的發展得益於佃戶負擔的確定,其中佃戶的抵抗,習慣法及莊園法庭提供的法律程式,都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英國中世紀習慣地租的歷史作用與侷限

習慣地租的穩定對農村經濟繁榮做出的貢獻,一向為史學界公認。託尼研究了英格蘭若干郡的27個莊園的檔案,統計了自13世紀末葉至十六七世紀之間的佃戶租金變化。該資料表明,儘管某些莊園的地租有一定的增長,但從長時段來看,大多數莊園的地租還是相當穩定的。一些佃戶的地租竟能二百多年保持不變。早期貨幣地租往往也伴隨少量勞役,後者在統計中沒有顯示,這些勞役逐漸折算到後來的租金總量裡,所以託尼說實際租金可能比上述資料更穩定。按照一般規律,物價的增長或快或慢,但在一個長時段內總是增長的,倘若沒有一定力度的強制限定,習慣地租在二三百年中的穩定狀態是難以想象的。顯然,習慣地租具有雙向的強制作用,而長期穩定的地租無疑有利於佃戶財產的普遍積累。

下面若干案例,分別顯示了習慣地租與佃農純收益之間比例及其變化,進一步說明這一時期農業自然增值流向佃農這一事實。據土地調查員記錄,1608年,安布勒莊園,慣例租金16英鎊5便士,佃戶年純收益是93英鎊4先令4便士(比例1∶5。8)。同一年,黑克斯哈姆莊園,規模較大,314個公簿持有農地租總額126英鎊4先令8。25便士,而純收益624英鎊4先令1便士(比例1∶4。9)。在萊斯特郡的巴克百莊園,差額更加驚人。1636年,自由佃戶和習慣佃戶地租總額11英鎊8先令7。5便士,而他們的純收益卻達到215英鎊1先令6便士(比例1∶18。6)。羅奇代爾莊園屬王室領地,該領地的習慣地租與市場地租的差額如此之明顯,以至佃戶索性將其習慣保有地二次出租——當然按照市場價格出租,從中獲取二者之間的差價。據該領地檔案記載,在一部分地段,轉租1英畝地獲得差額2—6便士;在另一地段,差額利潤是8便士;有的竟達到10便士。在1549年出版的《英格蘭本土公共福利對話集》一書中,反覆提到習慣地租滯後於當時市面流行的價格,致使地產主貧困。後來價格革命發生,物價普遍上揚,但習慣地租還是不變,實際相當於不斷萎縮,明顯地加劇了與市場地租的落差,使問題變得更加尖銳起來。消除這樣的落差無疑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也是土地迴歸市場的要求。

習慣地租的穩定性推動整個鄉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作用,不可低估。佃戶負擔受到習慣法限定,從而享有經濟自然增長的大部分成果。起初佃農每交給領主1便士放入自己口袋3個便士,後來每交給領主1便士就能放入自己口袋4便士、5便士或更多。英國曆史學家評論說:“我們不要忘記,如果一個佃農的地租能夠200年或250年保持不變,而且在經過農業革命之後只需把自己租地獲得利潤的1/5、1/6甚至1/18上交即可,這樣的狀況連現代的農場主也會嫉妒不已。無論佃農有什麼其他方面的劣勢,他至少有一個助其成功的條件。他不會被高額地租所擊垮。”在二三百年的時間裡,物價在波動中不斷上浮,地租卻基本不變,遠遠低於一般物價上漲的幅度,所以佃戶個體可以積累資金,購買土地,擴大持有地,甚至成為租地農場主或新型地產主的歷史現象變得容易理解了;產生富裕農民群體,從而改變鄉村社會結構也變得容易理解了。同時,習慣地租與市場脫節的原因和後果也得到闡釋。習慣地租抵禦了領主的貪婪同時也阻隔了市場調節,因此習慣地租價格與市場價格存在著的明顯“落差”,此乃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它為16世紀地租急遽上漲埋下伏筆。再者,說到底習慣地租是封建制產物,具有超經濟因素,最終退出歷史舞臺也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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