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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為什麼只能由司法機關行使

2021-11-13由 法治LAW睿評 發表于 歷史

司法權——即國家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追究和處置權,是國家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權的執行情況,既是一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程度的重要標誌,也是一個國家文明發展程度的直觀體現。現代國家,經濟社會關係更加多元化、複雜化,國家管理職能更加精細化、專業化,司法權的生態體系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除了傳統的司法追訴權和司法裁決權以外,司法的有效運轉,還需要得到大量的司法協助、輔助和支援,才能適應現代社會法治發展的需要,非司法機關行使司法協助權、司法輔助權已廣泛存在且確有必要,但非司法機關直接涉足司法權,侵蝕司法追訴權和裁決權的現象,卻應當引起高度重視。除司法協助、司法輔助權以外,司法權只能由司法機關行使,主要理由如下:

一、政治的需要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孟子﹒離婁上》曰:“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即所謂“得民心者得天下”。

得民心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高度重視和保障好每一個公民的權利,特別是對於任何一個剝奪或者限制公民權利的舉動

,無論所涉及的權利是“人命關天的大事”還是“芝麻大點的小事”,都必須慎之又慎,決不可視民權如草芥,以簡單的、敷衍的方式處置。

公民權利只有受到國家權力最高程度的尊重和保護,讓每一個公民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切實感受到國家對自身人格尊嚴、人身財產權利的重視和呵護,才能使他們從內心深處激發起對政權的認同和擁戴

,保衛政權與保護自已之間才能得到最高程度的認知和統一,民心才有最堅實的基礎,政治才有最牢固的根基。

司法權由司法機關行使,既是司法規律的內在要求,更是一項關乎全體公民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和政治工程。

司法權如果由非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的執行就會失去正當程式原則的保障,公正優先就會讓位於效率優先,法官主持下的訴爭雙方平等對抗的說理性關係,也會轉變成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管理與服從的強制性關係

,非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具有先天的劣勢,相比於司法機關和司法程式,

更容易引起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對抗和衝突,將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轉化為當事人與管理者之間的矛盾

,引發更大的不穩定因素。

二、法治的需要

“把權力裝進制度的籠子”、“以法律制約權力”、“以權力制約權力”是法治的核心要求。

司法權的本質是對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剝奪或限制

,是所有國家權力中與公民權利聯絡最緊密、最直接、最敏感的部分,

司法權必須裝進制度的籠子,必須嚴格落實“以法律制約權力”、“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法治要求

。把司法權裝進制度籠子的唯一途徑,就是遵循司法規律,由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力。現代國家司法機關的設定,都充分吸取了歷史上司法權力過於集中而導致司法專橫的教訓,普遍實行追訴與審判相分離、裁判中立、公正優先、程序正義的基本原則,在權力執行的法治化程度方面遠遠超出了其他國家機關的水平。在我國,

憲法關於國家機構的設定中,其他型別的國家機關只有一個,而司法機關則由法院和檢察院組成

,這就是司法機關不同於其他國家機關設定的重要方面。司法權只有由司法機關行使,才符合司法權法治化的根本要求,才能從制度上將司法權力置於法治的軌道,這既是司法權自身運作的重要規律,也是國家法治建設的基本內涵。

三、德治的需要

“德”,在國學中是一個內涵十分豐富的概念,概言之,“德”是“道”的體現,而“道”則是宇宙萬物的本源,是宇宙萬物存在和運動變化的依據,是物質世界運動變化的普遍規律。

德治就是人類要順應宇宙萬物存在和運動變化的規律來治理國家,德治是治國理政的一種最高境界

。在馬克思主義的經典表述中,德治就是“生產關係要與生產力相適應,上層建築要與經濟基礎相適應”。

如果說“法治”講求的是國家治理活動中的原則性的話,那麼“德治”就是要講求國家治理活動中的靈活性,使國家治理活動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始終與發展變化的客觀實際相適應

。隨著經濟社會建設的巨大進步,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已經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

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的需求日益增高,更好地順應這些發展變化的客觀實際,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就是現階段“德治”的基本要求

。在過去,如果說司法權由非司法機關行使還有基於效率優先等方面的考慮,具有一定的現實可行性的話,那麼在現階段,則

必須把公正優先作為司法權第一位的考量因素,徹底摒棄非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的做法

,將司法權統一集中於司法機關行使。

四、憲治的需要

憲法是國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準則,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是現代國家政權建設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我國憲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對公民權利作出了一系列的規定,包括: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等等,落實和執行好這些憲法規定,是依憲治國的重要內容。司法權是“刀把子”,更是“雙刃劍”,

司法權設定科學、配置得當、依法執行,可以除暴安良,懲惡揚善,伸張正義,造福人民

,把憲法賦予的人民權利貫徹到現實社會生活之中;相反,

司法權配置不合理、不科學、不適當,則很容易導致權力失衡,司法專橫,踐踏民權

,使司法權的執行背離憲法的要求。將司法權配置於非司法機關行使,就會使得司法權的執行在制度層面出現嚴重缺陷,成為公民權利保護的重大隱患。從這種意義上講,司法權由司法機關行使,在落實依憲治國要求中更具有突出重要的現實緊迫性。

五、結語

根據憲法,

只有檢察院和法院才是國家的司法機關

,囿於歷史發展的原因,我國的司法權一直沿襲了建國初期基於效率優先的權力配置形式,並沒有完全集中統一於司法機關行使,相當於一部分司法權遊離於司法機關之外。現階段,我國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各方面建設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而以往的司法權配置狀況卻一直沒有相應的改變。一方面,

存在司法機關缺位的現象,一些事關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剝奪或限制的處罰權未納入司法機關的職能

,另一方面

還存在司法機關越位的現象,司法機關不適當地介入行政權或監察權的範圍

。最佳化司法權的配置,除司法協助權和司法輔助權以外,將剝奪或限制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決定權、裁決權統一納入司法機關行使,同時將非司法權從司法機關移出,已經成為當前國家政治建設以及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需要考量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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