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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權體制下的納粹腐敗和反腐,讓我們耳目一新

2021-11-11由 金池長老1 發表于 歷史

極權體制下的納粹腐敗和反腐,讓我們耳目一新

英國曆史學家理查德·格倫伯格(Richard Grunberger)在《12年帝國:納粹德國的社會史1933-1945》一書中寫道:“腐敗實際上是第三帝國的組織原則。但是大多數德國公民們卻不僅忽視了這個事實,而且還確實把新政權的人物當作是在嚴格地奉行道德廉潔”。納粹是以嚴厲抨擊和反對魏瑪共和國腐敗來獲得道德號召力的,他“把民主即腐敗的信念植入了德國人的集體意識之中”,但是,與納粹自己的腐敗相比,“魏瑪時期的那些醜聞不過是政體的小小汙點而已”。德國曆史學家弗蘭克·巴約爾(Frank Bajohr)的《暴發戶與牟利者:納粹時期的腐敗》(Parvenüs und Profiteure。 Korruption in der NS- Zeit,2001。 2001年2月在德國被評為最佳圖書), 下稱《納粹時期的腐敗》)為我們充分了解納粹的腐敗提供了翔實的歷史資料和深中肯淺的政治分析。

一、腐敗和反腐的“主管-代理困境”

巴約爾在《納粹時期的腐敗》一書中透過揭示“政治上的恩主—門客結構”—— “希特勒體制”——來透視納粹黨國多樣化的腐敗。這個結構的頂端就是希特勒,它“將身邊的人的道德敗壞作為犬儒主義統治手段的基礎”。巴約爾強調,“‘希特勒體制’並非凌駕於數量眾多的恩主—門客結構之上,而是與其在同一個層面上共存,這些結構在納粹體制中是橫向發展的。在這方面最突出的是各省的‘諸侯’們,他們一般都控制著完善的小金庫和基金會的系統,這系統既不受納粹黨總財務官的監管,也不受國家的中央權力的控制。雖然希特勒的權力足夠強大,地位足夠鞏固,能夠約束住腐敗的封疆大吏們,但是元首在面對腐敗問題時卻非常冷漠(這很能說明問題),甚至是罪孽深重的封臣也能保住自己的位子”。不經自由民主選舉的專制提拔制度必然產生這樣的恩主—門客政治權力結構。這是一個複雜的權力與利益結合的網路,使得它的任何反腐努力只能取得暫時的效果。腐敗越藏越深,就連有的反腐辦案人員也涉入腐敗,如格倫伯格所說,第三帝國腐敗的特徵是越埋越深的腐敗和越反越腐。

納粹的“恩主—門客結構”是當代政治性腐敗和反腐研究所重視的“主管-代理困境”(principal-agent dilemma)的一個特例。“主管-代理困境” 解釋模式被用來解釋不同形態的腐敗,用它來分析極權體制下的腐敗和反腐是同樣有效的。

“主管-代理困境”是美國政治學家愛德華。班菲爾德(Edward C。 Banfield)在《政府組織中的腐敗特徵》一文中首先提出來的,後經其他研究者的調整或擴充,成為分析腐敗和反腐的一個常用模式。 這個分析模式被用於多種不同的主管-代理關係,如公司經理(代理)與股份持有人(主管)、非民主制度中的任命官員(代理)與高層統治者(主管)、民主制度中的當選官員(代理)與選民(主管)等等。相比起分析民主制度中的腐敗來,“主管-代理困境”更有助於揭示極權腐敗(包括它“腐敗的反腐”)的實質。這是因為,在極權體制中,誰是“主管”,誰是“代理”,以及一級一級以任命和一黨內任人唯親來形成的主管-代理關係,要比在民主制度中清楚得多。它也起著在民主制度中不可能的黨國全方位統治制度構建作用。

“主管-代理困境”是一種從利益和功利關係來分析腐敗和反腐的方式。美國經濟學家和政治學者羅伯特·克里加德(Robert Klitgaard)在《遏制腐敗》一書中指出,主管-代理模式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理論”,而“只是一種啟發式的分析,……它的目的不是結合歷史、文化和宗教的因素,得出為什麼有的社會比其他社會更腐敗的結論。不過它確實提出了一些有用的假設,用以說明造成腐敗行為的條件。更重要的是,……它還能提示有哪些方式可以用來遏制腐敗”。 遏制腐敗的方式包括民主政治、公平競爭、公正選舉、資訊透明、分權監督等等。納粹統治的極權專制是不可能採用這些方式來反腐的。因此,正如查德·格倫伯格和弗蘭克·巴約爾都指出的那樣,雖然納粹經常反腐,它的反腐既打老虎又打蒼蠅,有的還相當嚴厲,但註定要歸於無效。

用主管-代理困境來分析腐敗,是基於這樣一個基本的人性考量:“代理如果覺得腐敗對自己利大於弊,他就會腐敗”。 腐敗是一種個人對利害權衡的結果。一個官員有腐敗(受賄)或不腐敗的選擇。如果不腐敗,他能得到一份回報(工資收入和待遇),他還能享有清廉的道德滿足。如果腐敗,他可以從受賄和貪汙撈到油水(油水當然有大有小),但也冒著因貪腐敗露而受懲處或丟官的風險。而且,他還得為貪腐付出道德惡名的代價。

克里加德指出,貪腐者願意冒什麼風險或付出什麼道德代價,取決於他的道德和良心標準,也取決於“他的同伴或同事是怎麼做的,……他如果身處於腐敗文化之中,又不擇手段,那麼,腐敗的道德代價對他來說可以接近於零”。 也就是說,他根本不會在乎什麼惡名不惡名。腐敗的官員往往把貪腐敗露和被懲處當作最大的危險和代價, 懲處可能包括丟掉薪俸或工作、名譽掃地等等。決定一個官員不貪腐的經常不是道德覺悟,而是“得不償失”的利益考量,這是“代理”對腐敗問題的基本思考方式。

然而,“主管”一方對待腐敗則另有其他考量因素。首先,主管必須儘可能真實地瞭解代理究竟是在盡力為自己辦事,還是在暗中謀取私利。代理謀取私利有時會給主管帶來“負外部效應”(negative externalities),使主管的利益“受損”。嚴重的受損會令主管威信掃地、損失進項、無法進行優勝劣汰的選拔,乃至喪失政權(亡黨亡國)等等。克里加德指出:“如果在現實生活裡存在腐敗,那麼主管便無法斷定代理所做的事情有多少是為他在盡力。要更好地弄清楚代理到底在幹什麼,主管需要付出相當的代價。”

這就有了主管-代理困境的第二個的問題:他們雙方所掌握的情況資訊是不對等的。主管不能相信代理所說的話,因為代理會謀取私利而誤導或隱瞞主管。越是能力強的代理就越是有可能這麼做,鉅貪的官員經常是一些能吏。主管很清楚這一點,所以他在任用代理時必須不斷在要求“誠實”一些和要求“能幹”一些之間進行權衡。主管有自己的權力利益,為了穩固權力,他需要反腐。但是,他真正在意的並不是官員的道德純潔,而是保證他自己的統治利益。克里加德指出,只要官員腐敗不直接有損於主管的統治權力利益,主管所做的無非只是根據具體形勢需要,調整“最佳代理辦事行為和最合適程度腐敗行為”之間的孰輕孰重。在腐敗問題上,希特勒和他的“封臣”們之間的主管-代理困境是很明顯的。希特勒需要那些封臣們,因此可以容忍他們的“適度”腐敗,這是他在最佳代理辦事行為和最合適程度腐敗行為之間所做的政治利益選擇。

納粹德國的最高主管是希特勒和他代表的“黨國”,這在民主國家裡是不可想象的。納粹國家的各級幹部,上至政要,下至一般的官員都是“黨國”一層一層的代理,形成一個黨員優先甚至黨員獨佔的任人唯親、利益均沾的官僚體系。巴約爾指出,“這種人治的統治關係特別能夠滋生裙帶關係和腐敗現象。在黨內,誰忠於自己所在的小集體,就能得到資助和救濟,從而對主子感恩戴德,於是納粹黨的政治領導人們不得不向下屬分配工作崗位和職位。” 希特勒就利用特別基金來建立自己廣泛的私人圈子,給親信們提供饋贈、資助和贈禮,“這位獨裁者如此行事,經費來源五花八門。……就像他的律師呂迪格•馮•德•戈爾茨伯爵向財政部門解釋的那樣,‘眾所周知,元首、黨和國家是一回事’”。

希特勒饋贈禮物的物件包括高層的黨政軍人士,還有科學家、作家和藝術家,既是赤裸裸的政治算計,也是籠絡和控制各種對他有用之人的賄賂手段。希特勒不僅明白人的貪慾本能,而且善於利用這種本能,“主義”、“理想”不過是他掩人耳目的幌子。巴約爾對此寫道,“社會學家特奧多爾•蓋格爾早在1932年就指出,在納粹黨人的‘理想主義’宣傳的光輝外表背後,藏匿著一種沒有理想的理想主義,並沒有把物質上的貪婪掩飾好。納粹黨人的基本態度是‘絕非理想主義的’,而是‘極端的經濟和物質主義的’:‘他們沒有克服經濟的、物質主義的心態,而是湊合著遮蔽著自己的物質主義。’”

二、納粹德國的制度性腐敗

《納粹時期的腐敗》關注的不是一般的腐敗。而是特殊的極權制度性腐敗。腐敗有多種表現形式,“如以權謀私、行賄受賄、結黨營私、任人唯親、挪用公款和公私不分等,在民主國家也同樣氾濫,只是程度多寡不同”。但是,在民主國家裡,媒體可以揭露這些腐敗,政治競爭對手之間可以用腐敗來攻擊對方,民眾可以公開、自由地批評官員或政府的腐敗。這些在極權制度下是不可能的。

巴約爾指出,在納粹德國,“甚至當時的人們就已經深切地認識到了腐敗的問題,儘管(或者說,恰恰是因為)在第三帝國受到政府宣傳引導的公眾中,腐敗是個禁忌話題”。誰要是觸犯了這個禁忌,誰就是惡意造謠和抹黑汙衊。納粹不允許公眾在媒體上自由議論腐敗,是因為這種議論被視為有損於黨和政府威信,破壞穩定,因此必須嚴加控制。納粹德國的腐敗之所以特殊,不僅在於它的種種以權謀私、行賄受賄、結黨營私、任人唯親,而且還在於它實質上是受到專制制度保護的。在這樣的制度中反腐,除了統治集團自上而下的限制政策,不存在任何來自其他政黨、組織、媒體或民眾的監督。大大小小的以權謀私、行賄受賄、結黨營私、任人唯親、挪用公款和公私不分都不只是經濟腐敗,而且也是政治腐敗。

早在納粹取得政權之前,它就利用魏瑪時期的一些腐敗案件來攻擊民主制度。納粹把腐敗描繪成與民主自由化共生的痼疾。巴約爾指出,“這些醜聞能夠爆發出來並被公眾廣泛討論,恰恰說明當時有一個積極參與政治的健全的公眾團體——這與帝國時期和納粹統治時期迥然不同——能夠不受阻撓地針砭時弊”。納粹的一個慣用伎倆就是混淆各種不同的腐敗,把經濟性腐敗和文化、道德的自由化傾向或腐敗混為一談,然後又統統歸咎於政治民主。魏瑪是德國政治比較民主的時期,也是一個各種新思潮、文藝流派和時尚、道德新觀念十分興盛的時期,泥沙俱下在所難免。例如,當時的柏林文化就以頹廢而著稱,娼妓和犯罪活動隨之增加,柏林更成為歐洲的毒品交易中心。傳統的德國公眾對此深惡痛絕,納粹利用了公眾的這種情緒,把反對魏瑪腐敗用作為自己在政治上得分的道德號召手段。

納粹取得政權之後也一直想要保持正派、高效、反腐的清新面目和道德形象。然而,正如格倫伯格所指出的,納粹的反腐是有上下層區分的,“越小的腐敗反而處罰越重。小官僚們那些暴露在公眾眼前的失職行為頻頻受到懲罰,用以殺雞儆猴,而大區或國家級官員的犯罪行為卻基本上都沒有受到懲罰”。 巴約爾以翔實的例子說明了納粹德國反腐的這一特徵,他進一步指出,“是否要遵循現存的正常法規,首先取決於一些機緣的因素,比如:涉案貪官的權力地位如何,他背後是否有一個納粹黨的小圈子作為靠山,他對體制是否‘有用’,或者假如造成了公開的醜聞,對黨群關係會造成怎樣的影響。”反腐是有條件的,必須以不損害主管(靠山、黨國)的利益為前提。主管經常很清楚代理的腐敗行為,但是,他需要不斷在代理的“清廉”和“有用”之間進行權衡。主管為了穩固自己權力,需要有靠得住的,能幹的“自己人”。他不會一味姑息代理的腐敗,但是,他真正在意的並不是下屬的道德操守,而是自己的權力利益。

造成納粹德國“主管-代理困境”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黨內各個派系互相依存又互相競爭,再加上專制的‘元首政黨’內的同志情誼,給納粹黨造就了一種隱蔽的次級結構,它往往比正式的等級制或者組織從屬關係更能夠決定‘顯貴’們之間的私交和關係”。納粹德國的政治“顯貴”實質上也就是“山頭”。以“革命”起家的新政權都有山頭林立的特點,因為革命時期需要拉攏和聚集所有可以利用的力量。納粹“運動”從一開始就是在“黨內各個派系相互依存又相互競爭”中發展壯大起來的。革命成功後形成了一個“利益均沾”的總體政治分工“供養”體制,而這個體制中則又需要在不同利益集團之間進行劃分、平衡和協調。

利益均沾的供養制度主要體現為不同級別不同待遇。什麼級別可以享受何種“待遇”是不容違反的權力等級制度規則。它有助於刺激官僚們的“進取心”和提升他們的效忠熱忱。巴約爾指出,“那些並非透過選舉獲得合法權力的人的地位在1933年之後主要取決於他支配物質資源的權力,以及對追隨者們的物質上的供養”。納粹高階幹部所享受的待遇——高階住所、特別服務和供應、高經濟收入和免費待遇——都是他們的正當“工作需要”,因此不僅需要“保密”,而且,就算再過分也不能算作腐敗。巴約爾用大量的具體材料表明,比起下層官員“侵吞黨費和捐款”,納粹的高層官員和精英階層“濫用職權和各種特權,維持著驕奢淫逸的生活”,不僅擁有特殊享受,而且更是以此“突出自己在納粹統治集團中的地位”,這才是更大的腐敗。這是極權制度下典型的政治腐敗,“它不是若干個人的濫用職權,而是一種有組織的濫用權力;它並非促進個人私利,而是有助於體制的功能穩定”。納粹統治本身為官僚體制提供種種額外的好處和油水,這是一種由制度來合法化了的腐敗。

納粹意識形態(雅利安化)和假借意識形態正當性之名所進行的搶劫和掠奪(以猶太人和佔領區為主要物件)使納粹的腐敗擴充套件為普通德國人的腐敗。納粹利用對國民的反猶仇恨宣傳,把雅利安人說成是被猶太人盤剝壓榨的“苦大仇深”的受害人,因此,大規模搶奪猶太人的“不義之財”便成了正義的事業。仇恨宣傳“讓人沒了道德上的顧慮,再加上政治權力給了人自信,於是很多納粹活躍分子早在1933年2月就開始‘尋找戰利品’。在漢堡,衝鋒隊員們藉助偽造的搜查令劫掠猶太人房屋內的首飾和金錢,毆打猶太社群的代表人,專橫跋扈地要求這些代表人交出保險箱鑰匙”。這種打劫越演越烈,直至將猶太人送進死亡集中營。奧茲威脅集中營的猶太囚犯流傳這樣一個黑色笑話:“他們拿回家許多黃金和值錢的物品,從來都不清點數目——反正是飛來的橫財(bonanza)”。德國人從正義打劫直接或間接得到好處,這本身就是一種腐敗。這種腐敗“鼓動更多人加入到‘雅利安化’、大屠殺和剝削佔領區的活動中。雖然德國群眾對腐敗發出了大規模的口誅筆伐,但德國社會的確是透過腐敗獲得了很多好處”。因此,納粹統治不僅是自上而下的獨裁政權,而且是“一種有著德國社會以各種方式廣泛參與的社會行為,……腐敗將納粹統治和德國社會緊密交織起來,很多‘正常的德國人’也透過中飽私囊參與到了納粹的壓迫和滅絕政策中來”。

三、腐敗的制度,犬儒的人民

權大無限的希特勒是納粹恩主—門客體系腐敗的頂端,但是,在一般德國民眾的眼裡和心目中,他們的領袖“元首”是信仰和理想的化身,“元首”是永遠偉大、正確的,一切的腐敗都是下面的人瞞著“元首”幹出來的壞事。就算是把納粹腐敗當作“黨的腫瘤”和“災難”來痛斥的黨內高幹海因裡希·海姆(Heinrich Heim)也是“將腐敗的‘黨棍’與‘元首的光輝形象’來作對照”。“元首的光輝形象”是納粹宣傳的主調,德國民眾對腐敗的認識始終是被納粹宣傳牽著鼻子走的,“對希特勒本人的正面評價表明,群眾對腐敗的批評幾乎從來不會對整個納粹統治提出質疑,而是對政權提出有限的批評。‘如果元首知道這事就好了!’這樣口口相傳的話對於群眾的基本態度——在針砭時弊時幾乎總是對政府仍然赤膽忠心——來說是非常典型的”。

德國民眾對腐敗不滿不僅不指向“元首”,而且也不指向永遠正確的納粹黨。德國曆史學家魯道夫·赫爾佐格(Rudolph Herzog)在研究納粹時期德國笑話的《致命的可笑:希特勒德國的幽默》一書中指出,許多德國笑話,包括關於腐敗的笑話,都與普通德國人不滿他們社會和生活裡一些事情和人物有關,由於這些事情和人物與統治權力關係密切,這樣的笑話也就自然被當作政治笑話。但是,這類笑話並不涉及納粹極權的體制,而只是針對“少數的”不良現象。例如,有一個挖苦“吃黨飯”貪腐自肥的笑話:“一個廚子正準備煎土豆,她沒有豬油,不住地在鍋灶上揮動萬字旗(納粹黨旗)。有人問她為什麼,她答道:‘在黨旗下,許多人都肥得流油。’” 這樣的笑話並不是批評和指責納粹黨本身,而只是指向黨內的一些不正派和謀權自肥的個人。它在政治上是正確的,因為它可以這樣解釋:黨永遠是正確的,問題只是出在那些鑽進黨內的少數腐敗分子和蛀蟲。

巴約爾指出,德國民眾在納粹政治腐敗問題上的認識不僅鼠目寸光、自我欺騙,而且根本就是犬儒主義的。這都是因為納粹宣傳的成功洗腦和極權統治在社會中造成的普遍恐懼心理。群眾喜歡談論腐敗,他們對貪腐的人、事內情充滿好奇,腐敗經常牽扯出色情醜聞,更是普通人極有興趣的八卦新聞。然而,官員的貪腐訊息屬於“禁聞”,即使在官方媒體小心翼翼的有限報道中也一直是“敏感話題”,官方對這個話題規定了統一的口徑和調門。

政府的禁忌本身就是一個人人都懂的威脅性訊號:不讓你說的你就不要說,否則後果“你懂的”。被壓制的腐敗訊息只能在小道或謠言中悄悄傳播,這樣的訊息不確實,民眾也知道不確實,但傳播者私下裡還是樂此不疲。這種傳播本身有娛樂、消遣的作用,腐敗訊息的娛樂化和消遣化削弱了它嚴肅的政治意義,成為一種釋放民眾不滿情緒的安全閥,把他們的注意力從腐敗的根本制度原因上轉移開了。他們在“對腐敗的其他評論和批評在原則上也都是順從政府的。……人們指責黨的幹部的行為‘不符合團結群眾的精神’的時候,絕不是在批評納粹意識形態本身,而只是批評幹部們在實踐中沒有好好遵從這個意識形態”。

巴約爾指出,1930年代後半期,有兩個新發展使得民眾對腐敗的態度從理解和容忍轉變為麻木和沉默。第一,“與納粹政府內政外交的輝煌成就相比,腐敗在民眾心目中根本算不得什麼重要問題;貪汙腐敗和結黨營私被認為是一個總的來講非常成功的政權的陰暗面,受到容忍”。納粹的宣傳讓許多人覺得,經濟發展和國際地位提高的成績是主要的,腐敗是次要的,是九個指頭和一個指頭的關係。赫爾佐格在他的德國笑話研究中也發現,納粹上臺的初期,普通德國民眾支援和滿意納粹的統治,“隨著失業率下降,德國人在經歷了深重的不安全感和沮喪後,又開始有了信心”,覺得“好日子”終於來了。這個時期普通德國人的笑話雖有不滿和抱怨,但絕對不是政治反抗。

第二,“群眾對腐敗行為漸漸習以為常,感覺也變得遲鈍了”。這不僅是對腐敗的感覺遲鈍,而且是社會整體道德意識的淪喪。他們對極權統治下其他非正義和不道德現象(如壓迫和殘害猶太人、剝奪公民的自由權利、鉗制媒體和公共空間、取消政治民主)都表現出越來越嚴重的麻木、冷淡和犬儒主義。社會民主黨流亡理事會在1937年11月的報告中稱,“人民對一切醜行都冷靜超然地予以容忍,著實令人震驚,從這種冷靜超然,我們可以看出,道德已經淪喪到了什麼程度”。

極權統治對國民的良心道德有極大的腐蝕和破壞作用。格倫伯格在《12年帝國》中寫道,“國家權力的壓迫和對黨的霸道(Party bullies)的恐懼給(德國人的)集體良心造成禁忌,迫使他們不敢違背這些禁忌。”由於嚴酷禁忌的存在和對禁忌的無可奈何。人會不僅感到恐懼,而且還感到絕望。因此,許多恐懼而又絕望的德國人對納粹的各種惡行採取犬儒主義、漠然處之的態度。更為病態的是,許多德國人由於“本來就不喜歡第三帝國的一些敵人(如猶太人)”,所以,當納粹加害於這些“敵人”的時候,他們在感情和情緒是反倒是站在加害者的一邊。儘管納粹迫害猶太人使用了民眾看不慣的手段,但許多人看到自己不喜歡的猶太人倒黴受罪,還是覺得暗暗高興、幸災樂禍。 這與用非法手段對富豪或黑道“打黑”照樣能讓不少民眾覺得“痛快”和“解氣”是同類的現象。巴約爾更進一步指出,由於德國人的集體道德淪喪,許多德國人對官員腐敗不滿本是出於嫉妒心而不是道義原則,他們“批評的並不是提攜施恩這種體制本身,而僅僅是抱怨為什麼自己沒受到照顧”。在道德冷漠、功利主義和犬儒主義病毒已經侵入整個社會機體的國家,一般人雖然仇恨貪官,但並不厭惡和鄙視貪官所擁有的成功、享受、待遇和幸福,只要能有機會坐上官位,他們自己也隨時可以一樣的貪腐。在這樣的社會里,幾乎所有的人都可能成為“貪腐隊伍”的後備隊員。

四、政治功利主義的反腐

嚴重的腐敗會動搖和顛覆任何一個政權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對於極權專制來說尤其如此。民主政府是依靠公民選舉來定期更替的,選民可以,也有責任定期清除腐敗的官員,但極權統治則不是這樣。它企圖透過專制權力運作本身來清除它所不能容忍的那些腐敗,為的是永遠延續這樣的權力。納粹一面並將魏瑪共和的民主體制誣衊為“腐敗透頂”,一面標榜自己的政治廉潔。即使在出現了大規模的腐敗以後,納粹照樣不斷在用自己“堅持反腐”來吹噓它的政治廉潔。這是它“壞事變好事”的一貫宣傳伎倆。1943年,納粹的體制性腐敗已經到了病入膏肓的程度,但是,黨衛軍法官康拉德·摩根(Konrad Morgen)還是在高調讚揚納粹制度糾正自身錯誤的巨大優勢,“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其他政權,能夠像國家社會主義政權這樣,對所有形式的腐敗展開如此徹底和堅決的鬥爭。”

與其他國家的反腐一樣,納粹也為反腐提出了兩種不同的理由,一個是功利的(腐敗有損於黨國的利益),另一個是的精神和道德的(腐敗使人喪失信仰)。第一個理由要比第二個理由重要得多。反腐的精神理由是,納粹是有理想和信仰的主義,反腐就是為了保持這種理想和信仰,將其發揚光大。黨衛軍全國領袖海因裡希•希姆萊對腐敗問題高度關注。作為德國警察的最高長官,他實際上是反腐的主管領導。他不斷強調,反腐是為了重新樹立納粹的信仰和進取精神。但是,為什麼要樹立信仰和進取精神呢?這後面本身就有一個功利的目的,那就是永保“第三帝國千年不衰”。千年帝國是納粹的政權,納粹反腐,是因為腐敗會從三個方面損害它的政權。第一是使官員舉拔陷入優汰劣勝的反淘汰怪圈,產生大量貪婪而平庸無能的官僚。第二是使國家財政受到損失。第三是降低了經濟體系的效率。

納粹的反腐帶有明顯的政治考量,被調查者如果有“結黨營私”或“非組織關係聯絡”,罪名會比經濟上的貪腐更為嚴重,希姆萊曾批評黨衛軍和警察法庭對一些腐敗犯案人員的判決“過於寬大”。巴約爾指出,“事實上,現存的帶有判決結果的案件概覽資料表明,與集中營囚犯、波蘭人和猶太人建立私人關係而受到的處罰要比侵吞這些人的財產而受到的處罰嚴重得多”。

巴約爾還指出,從黨國功利出發的反腐是機會主義和雙重標準的,反腐對它有用就反,沒用就不反。這使得反腐經常成為一種作秀,也成為方便的政治鬥爭工具。因此,“對於腐敗分子來說,除非他們捲入了體制內部的權力鬥爭,或是在自己的靠山和保護人眼中失去了所有的利用價值,或是侵吞了黨及其組織的財產,否則就不必害怕自己的腐敗行為受到檢舉控訴”,“很多腐敗的納粹黨人雖然犯罪事實鐵證如山,但還是能夠逍遙法外,因為他們能夠找到政治靠山”。民眾對於這樣的反腐只能作局外人的壁上觀,或是漠不關心,或是好奇觀望,或是幸災樂禍。他們當中的順口溜是:“打死蒼蠅,放走老虎”。

其實,按地位來說,納粹反腐也打了老虎,但是,有些地方或單位的主管雖然看上去是“老虎”,但在高層眼裡根本算不了什麼。格倫伯格對此寫道,“那些小池塘裡的大魚,在大魚旁邊不過是小魚而已。正如鯊魚大不過鯨魚,第三帝國的那些(中層官員),在納粹的動物園裡,他們的物種尺寸是限制好了的”。 在這個動物園裡,並非除了蒼蠅就是老虎。就算是老虎,被打的也大多數是病老虎或落了平陽的老虎,真正對黨國有用的股肱大老虎是不能碰的,“第三帝國期間被撤職的所有省部書記和政權高階領導人中沒有一個是因為腐敗倒臺的”。有些地方或單位的主管雖然被普通民眾看成是“老虎”,也都不過是一些可以方便替換的角色。

納粹德國的反腐是在本身不受權力制衡和監督的“主管-代理”關係中進行的。這種關係是不經自由民主選舉,而由上級提拔的恩主—門客體制的必然產物。它以穩固專制統治權力為最高和最終利益,它的反腐是有條件的——必須在反腐對統治者的利益有幫助和有效用的情況下,才會有一定限度的反腐,不管它嘴上怎麼說,它永遠都不可能是“零容忍”的。

真正的反腐,那種以接近零容忍為目標的反腐只能在民主的“主管-代理”關係中實現。在民主的“主管-代理”關係中,主管是人民,更確切地說,是選民。當選民按照自己的利益選擇(選舉或罷免)官員的時候,他們會清楚表明自己要爭取的合法權益,而無需裝模作樣地標榜某種道德高尚的主義。民主制度中的主管不是抽象的“民意”,而是具體的“選票”,正如美國政治學家詹姆斯·伯恩斯等人在《人民的政府》一書中所說,民意不能代替選舉,“面對一張選票,選民必須把意見轉化為就人物和政黨的具體決定。他們必須決定什麼重要,什麼不重要。因為民主不止是發表觀點,不止是反映意見,民主更是選擇。” 這是一種由公民們公開進行的集體選擇,不是由一個人或少數人在密室中作出的選擇。它的基本原則就是公開和誠實。它按民主的程式和規則——接受多數人的決定,保護少數人的權利——定期進行,一旦發現是錯誤的選擇,便按同樣的程式和規則予以糾正。

民主選舉的選擇不僅是在不同候選人之間進行,而且也是在每個候選人的“誠實”和“能幹”之間進行。對後一種選擇,選民們的標準幾乎從來都是誠實比能幹更重要。這倒不一定是因為他們普遍比不能自由選舉的人民更加誠實,而是因為,不同政治觀點的選民們,就算他們有的不拿“誠實”來要求自己支援的某位候選人,不支援這位候選人的其他選民也還是會拿“不誠實”來作反對他的理由。誠實因此成為一種對候選人的必要的,行之有效的資格標準。這個標準不只是來自選民們的個人誠實素質(這個當然也很重要),而是來自不同人群在民主體制中形成的對不誠實的互相監督。這是隻有民主制度才能有效遏制政治人物腐敗的根本原因。雖然選民們對不同候選人的選擇是實用主義的,但由於他們對所有候選人都有同樣的誠實要求,所以在基本的公共道德上最大程度地限制了所有當選官員的貪腐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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