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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申請企業實質合併破產的,應當舉證證明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2021-11-11由 萬程通商法 發表于 歷史

案例 | 申請企業實質合併破產的,應當舉證證明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案例 | 申請企業實質合併破產的,應當舉證證明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案號】

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法院(2019)浙1082破申38號

【主體情況】

申請人:浙江百基特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浙江百基不鏽鋼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浙江百基機械有限公司。

【基本情況】

2019年7月22日,申請人浙江百基特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基特材公司)以被申請人浙江百基不鏽鋼有限公司、浙江百基機械有限公司與申請人浙江百基特材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混同,財產混同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本院裁定百基特材公司、浙江百基不鏽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基不鏽鋼公司)、浙江百基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基機械公司)進行合併破產清算。2019年7月30日,本院召開聽證會,百基特材公司破產重整管理人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塗勇妙、債權人浙江福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金躍、債權人江志廣及其與台州東新密封有限公司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孔淑紅、債權人李海斌到會參加了聽證。

(2014)臺臨商破字第2號破產清算案件合議庭於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4)臺臨商破字第2號之一民事裁定,對百基特材公司提出的百基特材公司、百基不鏽鋼公司、百基機械公司實質合併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2019年8月19日,百基特材公司不服該裁定,向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9年10月9日,(2014)臺臨商破字第2號破產清算案件合議庭作出(2014)臺臨商破字第2號之二民事裁定,裁定撤銷(2014)臺臨商破字第2號之一民事裁定。該申請重新立案,由審判長牟蓉蓉、審判員梁斌、朱瑪依法組成合議庭對申請人百基特材公司要求將百基特材公司、百基不鏽鋼公司、百基機械公司合併破產清算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現本案審查終結。

2019年7月22日,

百基特材公司破產重整管理人提交《關聯企業合併破產申請書》稱,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後依法開展財產接管和調查工作,在履職過程中,發現百基特材公司100%投資控股的百基機械公司、百基不鏽鋼公司與百基特材公司系關聯企業,在人員、業務和財務等方面高度混同,已喪失獨立人格,應當進行實質合併破產處置

具體事實及理由如下:被申請人百基機械公司、百基不鏽鋼公司系百基特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自設立以來,兩被申請人未以自身名義實際開展經營活動。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在兩被申請人的涉案土地上出資建設生產車間並用於生產經營,有關生產車間的建設成本均未計入兩被申請人財務賬冊之中,兩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經濟往來頻繁,透過收取申請人貸款、承兌或往來款維持日常費用支出,且有收取申請人貸款並用於購買申請人原材料及裝置的記載。根據管理人對申請人股東、財務負責人等製作的詢問筆錄及接管資料顯示,兩被申請人自成立至今並無獨立工作人員,財務人員與申請人的相同,有關經營活動完全由申請人控制或直接由申請人對外簽訂協議,兩被申請人為申請人的有關融資提供擔保。申請人破產一案受理後,有關兩被申請人的全部資料已全部交由申請人管理人管理。兩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財產混同情況嚴重,且時間跨度極長,區分成本極高,實際已無法操作。兩被申請人全部支出及費用均實際來源於申請人投入或日常經營收入,如果分別處置將嚴重損害申請人債權人的公平清償利益。

債權人李海斌、江志廣、台州東新密封有限公司、揚業電器有限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請求將百基不鏽鋼公司和百基機械公司以實質合併破產的方式納入百基特材公司的破產清算程式。

浙江福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意見書稱:

百基不鏽鋼公司和百基機械公司唯一的債務是為百基特材公司向中國銀行臨海支行借款5500萬元提供房地產抵押擔保,兩公司的房地產評估價值大於執行案件的本金金額,不屬於破產法規定的破產企業,將三家公司合併破產不利於債權人利益的實現

。申請合併破產的債權人均系出於自身利益考慮,並不是為了全體債權人利益。三家公司不符合實質合併破產的條件,不應合併破產。

【一審查明】

百基特材公司系2007年1月26日經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准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為11000萬元。百基不鏽鋼公司、百基機械公司系百基特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百基不鏽鋼公司系2007年6月4日經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准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原名稱為浙江揚業照明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500萬元,原股東潘秀萍、楊育亮各持股30%,楊益堅持股40%,原法定代表人為楊益堅;於2008年9月10日變更登記公司名稱為浙江百基不鏽鋼有限公司,變更股權登記為股東潘秀萍、楊育亮各持股10%,楊益堅持股20%,浙江百基鋼業有限公司持股60%;於2010年4月23日變更股權登記為百基特材公司持股100%;2011年6月7日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為姜方洪。百基機械公司系2007年6月1日經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准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原名稱為浙江百龍電器有限公司,原註冊資本為800萬元,股東戴信亮持股25%,虞智勇持股75%;於2008年9月10日變更登記公司名稱為浙江百基機械有限公司,變更股權登記為股東戴信亮、虞智勇各持股20%,浙江百基鋼業有限公司持股60%;於2010年4月23日變更股權登記為百基特材公司持股100%。

三家公司在機構設定方面,各企業均進行了企業法人登記,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存在部分高管交叉任職的情況

,如:百基不鏽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方洪、百基機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虞智勇均為百基特材公司的股東兼董事,百基特材公司的副董事長王建聰兼任百基不鏽鋼公司的監事(2011年6月至今)。

【一審認為】

《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32條規定:“

關聯企業實質合併破產的審慎適用。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時,應當尊重企業法人人格的獨立性,以對關聯企業成員的破產原因進行單獨判斷並適用單個破產程式為基本原則。當關聯企業成員之間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財產的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時,可例外適用關聯企業實質合併破產方式進行審理。

實質合併破產是對關聯企業法人人格的徹底否定,應當基於各個關聯企業人格是否存在高度混同作出判斷。關聯企業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最基本表現形式是財產高度混同,導致無法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的財產,或區分財產權屬會產生過度的費用、時間與資源成本,使所有債權人受到嚴重的綜合性損失。

此外,還應當審查各關聯企業在機構設定、人事任免、企業管理、經營決策、業務範圍等方面是否存在混同,同時還應當考慮關聯企業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情形的持續性、廣泛性和顯著性。

本案中,百基特材公司目前所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浙江百基特材科技有限公司及各關聯公司之間達到公司人格高度混同。

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百基特材公司與各關聯公司之間雖然存在無償調撥資金等現象,但並未因此類現象導致各公司的財產達到難以區分的程度。

其次,百基特材公司與百基不鏽鋼公司、百基機械公司處於母子公司結構狀況,百基特材公司對其下屬子公司的人員、業務、財務進行統一管理是由集團組織架構決定的,母子公司之間雖然存在一定的關聯,但仍屬於企業集團運營中普遍存在的現象。

此外,由於管理人未提供百基不鏽鋼公司、百基機械公司的財務資料或審計報告及相關證據,致使對該兩家公司的資產負債情況、債權債務關係、是否達到破產原因、合併破產是否能夠更好的保護債權人整體的清償權益等問題無法做出判斷。

本院認為,百基特材公司申請對百基特材公司、百基不鏽鋼公司、百基機械公司等三家公司進行合併破產,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百基特材公司與百基不鏽鋼公司、百基機械公司之間的情形屬於《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所規定的“可例外適用關聯企業實質合併破產方式進行審理”的情形,因此,百基特材公司的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對浙江百基特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浙江百基特材科技有限公司與浙江百基不鏽鋼有限公司、浙江百基機械有限公司實質合併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案例 | 申請企業實質合併破產的,應當舉證證明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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