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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共和國的教訓:為什麼一定要進行分權制衡?

2021-10-18由 史評通鑑 發表于 歷史

三權分立學說並不是孟德斯鳩首創的,因為在他之前英國人

洛克

就已經在《政府論》中提出這種思想了;但洛克也不是這個學說的鼻祖,原因是早在古羅馬之時,權力分立的政治制度就已經建立起來。在羅馬共和國裡,人們把

行政權

分配給執政官和元老院、

立法權

歸屬於庫利亞或部落會議、而

司法權

則主要由大法官掌控。

孟德斯鳩的偉大之處並不在於提出了三權分立學說,而是把分權制衡的思想注入傳統的權力分立學說裡。

在論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鳩特別對比了羅馬人與英國人的政體差別,發現羅馬人只有三權分立,卻沒有三權制衡,這才最終導致共和國被帝制所取代;在羅馬共和國的晚期,行政權逐漸吞併其他兩權,使羅馬共和國最終墮落成了羅馬帝國;昔日的公民、元老也都變成了皇帝的奴隸。為了防止這種現象重新出現,就得堅持分權制衡。

羅馬共和國的教訓:為什麼一定要進行分權制衡?

立法權成為羅馬人對抗王政的武器

古羅馬最初是一個王政城邦,曾經有五位國王實行過專政,不過他們的國王大多也是由選擇而產生的。在這種政體下,國王既是軍隊的統帥又是祭祀的主持,還能召開公民大會;元老院則被視為國王的得力助手,在進行公共決策或審理案件之前,國王都得與元老院成員商議政策,擬定草案,之後才實行。自由民也擁有參政的權力,他們能夠選舉官員,頒發法律。也就是說,

在王政時代,羅馬的行政權與司法權合為一體

,由國王與元老院分享;而立法權則屬於全體公民。但是,當時立法權的地位並不高,許多法律都得經過國王的批准才能生效。

在第七代國王盧修斯·塔克文·蘇佩布登基之後,他為了擴大自己的權力,不惜變古亂常,強行剝奪元老院的司法權和公民的立法權,要搞三權合一。但是,正如孟德斯鳩說的那樣——“

他原本想獨攬三項大權,但人民最終想到自己才是立法權的掌控者,他也因此走向了末路。

羅馬共和國的教訓:為什麼一定要進行分權制衡?

人們對塔克文的獨斷專行積怨已久,只因他手握大權,故而眾人皆諾諾。因而當塔克文的兒子姦淫貞女魯克麗絲之後,人民的怒火終於燒到了一起,他們奮起反抗,驅逐了國王一家;宣佈塔克文是篡權者,在抵擋國王的屢次來犯之後,公民們根據手中所擁有的立法權,一致透過共和政體,從此羅馬成為了一個沒有國王的國家。

在總結這段歷史經驗時,孟德斯鳩指出,正因為在希臘城邦與古羅馬這些地方,

國王都未佔有過立法權

,所以公民們才能經常性的驅逐、流放他們的國王,能夠捍衛主自己的自由。

羅馬共和國的教訓:為什麼一定要進行分權制衡?

羅馬共和國只有分權,沒有制衡

在建立共和國之後,羅馬人對國家權力進行了重新分配。

首先,他們用“執政官”來取代國王。執政官有兩名,每年改選一次;然後再分設市政官、財政官等,讓他們一起來輔助執政官,這實際上就是把王權分成了多個小部分,避免權力的集中。執政官因任期短暫,權力早已不及國王,但他仍能主持公民大會、召開元老院會議以及統領軍隊。

這是對行政系統進行的改革

司法系統

方面,人們把把司法權從王權剝離,設立專門的大法官和刑訊官,使司法權具有了獨立的傾向,不再依附於行政權。

最後,在

立法分支

,新政體提升了平民的影響力,減少對貴族的優待,又增設保民官,使這個政體趨向完美。

雖然各種權力還是交織在一起,但羅馬共和國已粗具三權分立的雛形。他們提升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地位,前者由部落會議繼續掌控,後者交給大法官;又分散行政權的佈局,透過官位掣肘來避免權力集中,使執政官與元老院經常不能友好的合作,以避免王權的再度出現。

但是,正如孟德斯鳩所言,

羅馬人的權力只有分立,卻沒有制衡;他們所謂的“制衡”手段只是各權力分支內部的官職掣肘而非三權之間的相互制約。

其中,最嚴重的問題就在於只對行政權進行分散改造,而忽略了用司法權和立法權來對其進行制衡。正因缺少這種制衡,所以到了共和國的後期,行政權變得越來越大,並最終吞併其他兩項權力,出現了帝制。羅馬人的政體也就走過了“王政”——“共和”——“帝制”這樣一個否定之否定的歷程。

羅馬共和國的教訓:為什麼一定要進行分權制衡?

行政權不斷擴大,吞併其他兩權

在《論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鳩指出羅馬公民的一大疏忽——“

人民非常珍視自由,因此會就立法權的所有細枝末節與元老院爭論;人民又非常珍視榮譽,因此絕不與元老院爭奪任何行政權

”——他們預設執政官不能由普通公民來擔任的規定,將行政權拱手讓給貴族去壟斷。在法律上,執政官和元老院雖然得依據公民們所頒佈的法律來辦事,但是在戰爭年代,元老院卻有著設立一名獨裁官的權力。這名獨裁官在超越在法律之上的,這是行政權擴張的第一個原因。

其次,羅馬的公民們認為只要保留選舉官員的權力就萬事大吉了。然而他們沒有料到,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國家的財政、軍隊、外交、地方、人事等一切有關

物質力量

的權力都被行政分支佔據。公民大會固然有著頒佈法律的權力,但如果沒有物質的支援,沒有錢也沒有人,那麼這些法律條文不過是廢紙一張,不會得到具體的執行。

在共和國的後期,公民大會就像一個辯論場、清談館一樣,議員們針對某些議題爭來爭去,也沒得出什麼結論,即使得出結論也不會執行;那時,真正的工作機構是行政一系的官僚、軍官們,蘇拉與凱撒並不關心羅馬城中的公共議題,在公民大會清談扯皮的時候,他們已經率領軍隊征服歐洲各地,獲得極大榮譽了。也正是這種清談與實幹之間的鮮明對比,使得大部分羅馬人對軍官們產生無比的崇拜,而鄙視那些無所事事的議員。每一次凱旋大典都會讓行政分支揚眉吐氣,而立法分支只能垂頭喪氣。

到最後,甚至有人想拋棄公民大會,而把王冠獻給凱撒,請求他實行帝制——立法權遭遇徹底的潰敗。立法權既然逐漸被行政權吞併,那麼比它更脆弱的司法權就更不用說了,況且司法權在古羅馬並非真正的獨立,元老院還分享了大法官的審判權力。

因此,在共和國的早期,由於立法權站立主導地位,所以才建立起了一個傾向於民眾的政體;而到了晚期,隨著行政權日益掌握物質的力量,完成擴張,並且實現集中,最終吞併其他兩權,為帝制打下了基礎。

羅馬共和國的教訓:為什麼一定要進行分權制衡?

孟德斯鳩的結論:要用權力來制衡權力

羅馬人只知道行政權內部的官職掣肘,卻不知道行政權外部的分權制衡。對此,孟德斯鳩提出了他的制衡方法。

首先,

要避免物質力量集中於行政分支

,立法分支得掌控一部分物質力量。例如,當軍權歸政府所有時,財政權就應歸公民大會所有,並且軍隊中計程車兵都得來自於人民,效忠於人民,他們是羅馬人的軍隊,而不是蘇拉、凱撒或龐貝的軍隊。公民大會委託政府向人民徵稅,但國庫應歸公民大會掌管,軍隊的經費、財政的開支都應由公民大會說的算。因為公民大會直接代表人民,而人民是稅收的主要承擔者,他們有權透過公民大會來決定稅收的用途。

其次,

司法權要從行政權的依附地位中獨立出來

。法官不屬於任何黨派,也無須向任何人負責——甚至是全體公民——只要法律怎麼規定,他就怎麼判決。法官唯一忠誠的物件只有法律,而不是任何政黨領袖或者主義。審判的過程必須公開透明,被告也有權選擇指定哪一名法官來審判自己,不受任何干涉。

最後,

行政權也要反過來制衡其他兩權

。行政首腦要權透過否決的方式來延緩法律的透過,在特殊時期、戰爭年代,立法機關應賦予軍隊有期限的專斷權力;司法系統的大法官應由行政首腦任命,雖然前者不必對後者負責,但後者具有指定人選的權力。而在指定之後,還需立法機關表決透過,才能走馬上任。

因此,可以說,“三權分立”並不足以概括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裡所闡述的政治思想;在權力分立的背後,權力制衡理論更是其中的精髓之所在。大部分政體也存在各種各樣的三權分立,就連古代的唐朝都是如此,但它們從未有過三權制衡。三權制衡是在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以後才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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