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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拆遷難有了破解方法:簽訂“預協議”讓拆遷雙方有了迴旋餘地

2021-09-06由 聽濤大別山 發表于 歷史

有個專門拆字的人是這樣解釋

“拆遷”

的:拆遷怎麼不難呢?從字面上看就難:拆字拆開,是“扌”字偏旁和“”斥“部首,又打又罵的,哪裡會有好事!說歸說,笑是笑,拆遷沒有這麼誇張,再說很多拆遷還是蠻和諧的,大家都歡歡喜喜。

徵收拆遷難有了破解方法:簽訂“預協議”讓拆遷雙方有了迴旋餘地

說是這麼說,拆遷和其它工作比起來還是有點難,過去人們將拆房子與動刀子(計劃生育)說成是農村和城市的兩個老大難,現在計劃生育好做了,由不準生變成勸人生,這樣拆遷才真正成了老大難。

人民群眾是真正的英雄,此話一點不假,面對一些拆遷爛攤子,有的地方想出了一個妙招,那便是簽訂徵收或拆遷“

預協議”,也可以當作“草協議”去理解,換句話說就是不作數的協議,那麼有人會問,不作數的協議簽訂了有什麼用?還說有了破解方法,這不是明眼說瞎話嗎?

別激動,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這個協議雖然是“預徵收拆遷協議”,但是透過實踐檢驗確實還是有用的,請往下看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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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預徵收拆遷協議”?

因為是實踐層面探索性的成果,還沒有上升到專家的理論高度,自然也就還沒有進入學者研究視野,我查了些一些資料,只能說聲抱歉,”預協議“還沒有一個規範的名詞解釋。

出於上述原因,這裡只能分享具體做法了,好在也沒有人去計較那些生硬的名詞,更多地是關心什麼具體辦法。

“預徵收拆遷協議”,

是拆遷前,建設方與拆遷戶事先簽訂一份非正式的協議,不過協議內容還是完全按照評估的結果,並且與正式協議基本上完全一樣,只是多了一個

“預

”字,協議末尾還多了一項說明“

如果專案啟動,此協議有效,除評估的結果經複查確實有遺漏的外,其它保持不變。”

對那些不想拆遷的人,可以不籤這樣的協議,只是不籤這樣的協議若達到了一定的比例,建設方會根據不願簽訂預協議的戶數多少,全面評估拆遷的難度,如果沒簽的戶數較多在5%以上,也就是100戶裡面有5戶以上的話,開發商會放棄。

再說簡單一點,建設方透過簽訂預協議的方式決定專案是否有進行的必要,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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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預協議的人多啟動拆遷,不籤預協議的戶數超過一定的比例就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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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協議對拆遷戶有什麼好處?

能避免拆遷爛尾的苦惱

。當建設方並不全面瞭解拆遷地段的全面情況,盲目啟動拆遷後,如果有一部分人拆遷意願並不強烈,甚至於抱著無所謂態度,拆遷開始後,會提一些過高要求,答應就拆,不答應就不拆,反正拆不拆無所謂,一旦遇到這樣的拆遷戶,專案爛尾的可能性就非常大,爛尾損失的不只是建設方、開發商,拆遷戶長期在外過渡不能還遷也是損失,心理壓力也大,房子拆了沒有主動權,儘管早晚得還,可每天在外過渡的心情受到煎熬是實實在在的。

而簽訂“預協議”,建設方透過預協議的方式去試探拆遷戶的意願和難度。如果不願意籤的人超過了一定的比例,建設方會放棄,不進行實質啟動拆遷,自然避免了拆遷爛尾的可能。

另一個好處是能減少漫長的過渡時間

。拆遷難如果完全說是補償也不對,一些拆遷對拆遷有牴觸也有房子拆了,長時期在外過渡,不能住進安置房也是一個重要原因。簽訂了預協議先不用急著搬家,等到非拆不可,影響施工的時候再拆,能大大減少拆遷戶的焦慮,減少因拆遷帶來的額外成本。

還有一個是讓真正想透過拆遷改善居住環境條件的人把握機會。

有些地段基礎設施落後,欠賬較多,地方財力短時間安排不過來,但是居民又有較強的拆遷意願,建設方透過平等、自願的方法去試探拆遷願意,能收到皆大歡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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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協議對建設方有什麼好處”

簽訂“預協議”對建設方也有不少好處。

一是也能避免爛尾採坑

。如果不解情況,或者過於自信,盲目啟動拆遷,遇到“難遷戶”過多,專案爛尾便不可避免,簽訂“預協議”能有效避免爛尾,雖然是“預協議”,如果達到了一定的比例,專案往下進行實質啟動,“預協議”也會產生一定的約束力。

二是減少無效投入。

簽訂“預協議”的投入只有前期的評估,以及組織簽訂“預協議”的人力投入費用,與爛尾比起來,即使最後放棄專案,損失的成本少得可以忽略不計。相反大大減少了因拆遷投入的人力等間接成本。

三是有利於拆遷雙方的互動,增進信任感,推進專案較快進行。

因為是“預協議”,拆遷戶簽訂起來就沒有簽訂正式協議那麼謹慎和緊張,透過這個階段的互動,能增進相互瞭解和信任,當大家都朝著一個目標相向而行時,一切問題也會迎刃而解。當然,這個階段也對建設方也面臨機遇和挑戰,對建設方的工作方法、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動好壞能直接影響到“預協議”簽訂的效果和比例。

對於這個方法的效果,部分業內人士尚持謹慎態度,認為沒有什麼新意,其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裡面早就有相同或類似規定:

徵收拆遷難有了破解方法:簽訂“預協議”讓拆遷雙方有了迴旋餘地

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部分地方實施的所謂”預協議“只是拆遷方將徵收條例裡面的相關規定細化罷了,充其量相當於一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規避專案風險的措施。

說到底規則或辦法只對合作共贏的人有效,這個預協議對那些真心想拆遷的人來說總體來說是個利好,讓建設方知道有多少真心實意想拆遷,強摘的瓜兒味不甜,只要是真心實意,大家心往一處想,力往一處使,讓建設方能集中精力搞建設,不至於將精力耗費在拆遷上,浪費太多的時間,耽誤了別人也耽誤了自己。

簽訂“預協議”在當前不搞大拆大建,不搞大規模搬遷的背景下,充分尊重居民意願還是很有進步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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