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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被判坐牢14萬年,究竟荒謬不荒謬?

2021-09-06由 陪你看社會 發表于 歷史

罪犯被判坐牢14萬年,究竟荒謬不荒謬?

1989年,泰國一名叫Chamoy Thipyaso的女子被判處有期徒刑141078年,14萬年啊,如果人真有轉生輪迴的話,也要轉世1000多次才能洗脫罪名。該女子是泰國一高階軍官的妻子,對包括泰國王室成員在內的1萬多人實施詐騙,金額高達200萬英鎊。

罪犯被判坐牢14萬年,究竟荒謬不荒謬?

假如該女子在14萬年之前被判刑,到今天刑滿釋放,那她應該在當時屬於非洲的智人,判刑前或許正在草原上和劍齒虎、猛獁象共舞。

1994年,美國一名叫查理•魯賓遜的男子因性侵兒童被陪審團判處6個5000年的刑期,而且6個刑期是連續執行的,即必須執行完第一個才能執行第二個,所以減刑和假釋都是遙遙無期的,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他就要被執行3萬年的有期徒刑。

罪犯被判坐牢14萬年,究竟荒謬不荒謬?

類似這樣的案例有不少,很多朋友會很奇怪,外國的法院怎麼如此荒謬,不知道人能活多少歲嗎?為什麼給罪犯判處上萬年的刑罰?不知道根本執行不了幾十年罪犯就死了嗎?是不是判決有問題啊?

其實,這些事外國的法院當然知道,判決也沒有問題,只是同我們的司法思想不一樣而已。我們通常情況下講求合理,即判決要有執行性才能被民眾所理解,所以我國法律對罪犯的處罰最終的是死刑,即使無期徒刑也最多服刑25年至35年,絕對不可能判處上百年甚至上萬年的刑罰。

判決的可執行性被普通民眾普遍接受,但並不代表是司法實踐中的硬標準。比如,一個人向很多人借錢,借了上千萬用於揮霍,到最後被債主起訴的時候已經身無分文了,可是法院判決的時候,是嚴格根據已有證據證明的數額判決他向債主償還的,而不是根據他的償還能力。究竟債務人要幾百年還是一千年才能還完借款,不在法官的合理性考慮範圍之內。

這是民事判決,刑事判決也可按這樣的思路考慮。英美法系的法院判處罪犯幾千年甚至上萬年,並非是不知道人的壽命和刑罰執行完畢的可能性,而是體現了罪刑相一致原則。比如,故意殺人罪的罪犯,如果所在國沒有死刑的情況下,判處他40年有期徒刑符合常理,可如果故意殺人的罪犯,殺害了幾十人甚至幾百人呢?還判處他40年有期徒刑,跟殺一個人的有什麼區別?這時候,就不要考慮刑罰是否能夠完全得到執行,判處罪犯幾百年,既在刑期數量上提現了罪惡深重的程度,也給罪犯施加了極大的壓力,給了他恰當的懲罰。試想,被判處幾百年甚至上千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在牢裡有吃有喝,也得時常想想自己死了還是一名罪犯,那是何等的折磨!孫悟空被壓在五行山下五百年都已將近絕望,這上千年甚至上萬年的刑期,夠讓他們徹底反省的了。

罪犯被判坐牢14萬年,究竟荒謬不荒謬?

當然,被判處了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透過申請減刑來減少刑期。如果被判處幾十年刑期,今天減幾年,明天減幾年,最多十幾年左右即可以重見天日。可是如果被判處幾萬年刑期,即使今年減幾百年,明年減幾百年,那罪犯到死的那天還有幾千年沒服完,徹底給他刻骨銘心的絕望。泰國那名被判處14萬年刑期的女子,其實不用服刑那麼長時間,根據泰國的法律,詐騙犯不論判處多長的刑期,最多都只用服刑20年。但即使滿20年出獄了,還被大家指指點點,稱其為“遺臭萬年”的人,估計她心理也不大痛快。

所以說,罪犯被判處幾萬年甚至十幾萬年刑期,一點也不荒謬,也不可笑,是具有相當的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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