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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是否應享有等同於父母子女的繼承權,這是林生斌事件的焦點

2021-07-08由 欣聞奇摘 發表于 歷史

杭州縱火案過去四年以後,由於事件主人公的某些行為,在網際網路上又掀起一系列爭論,作為一個對事件始末都靠網際網路爆料的吃瓜群眾,一切事實都要聽國家的權威釋出,但是關於受害人朱小貞身後財產繼承的問題,確實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目前,我國的《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才是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而且繼承所稱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但是並不包括公婆和岳父母。

夫妻間是否應享有等同於父母子女的繼承權,這是林生斌事件的焦點

關於遺產分配的原則,《民法典》第1130條 的要求是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具體到杭州縱火案的實際情況,網傳有上億元的補償款作為遺產,網傳把小貞和三個孩子抱出來的是從25樓爬進18層的朱舅舅,而不是“深情”的林先生!

如果按照法律界博主的測算,現行的法律規定,全部遺產要分為4份,分別是小貞和三個孩子,然後三個孩子的都是林先生繼承,小貞的是三個孩子加上林先生和朱爸爸朱媽媽繼承。

也就是朱小貞的父母,兩個人只能獲得全部遺產的8。33%,剩下的91。76%都是林先生的。

這個結果在當時也並未引起不滿,但四年後的今天,直到林先生自爆結婚生女,而且網上的訊息是林先生在朱小貞死亡後不到一年,就喜得麟兒。(這部分網際網路的訊息未獲得當事人證實,但也未獲得當事人闢謠。)

夫妻間是否應享有等同於父母子女的繼承權,這是林生斌事件的焦點

這樣看來,法律對朱小貞父母經濟權益的保護,與對朱小貞配偶經濟權益的保護就嚴重失衡。

從人情上講,兒女是父母十月懷胎,十幾年精心養育的產物,兒女要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血濃於水的血緣深情決定了,兒女的死亡對父母而言傷害是刻骨銘心的。

而夫妻關係是法律關係的一種,透過契約結成獲得法律保護,也可以透過契約結束。

那麼,這兩種關係孰輕孰重不言而喻,但是現階段的繼承法實際操作結果卻得出了不一樣的結果。

聯絡到全球發達經濟體普遍面臨的生育荒,結婚率下降等情況禁不住想到這與繼承法律制度的規定是否有關係?

夫妻間是否應享有等同於父母子女的繼承權,這是林生斌事件的焦點

社會上的所有民眾都是經濟個體,都有趨利避害的本能,在社會生活中的所有行為都受到經濟利益的引導和驅動,那麼如果他們辛苦生育子女,但相關的權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和社會的認可,除了在網上抱怨之外,我想用腳投票也是不得已的選擇。

借林生斌事件在網路熱議的契機,我們也建議有識之士和法律界的專家學者,能重新審視繼承法律制度的具體規定,切實保護父母的經濟利益。

透過現象看本質,抽絲剝繭找真相!

感謝關注欣聞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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