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律師 慈溪刑事律師:以案釋法207 粘網捕鳥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師陳亮
,今介紹以案釋法
207
, 粘網捕鳥入刑案。看到該案的讀者可能會問,武某、胡某二人違反狩獵法規是事實,但問題是並沒有捕到鳥,即行為未產生後果,為什麼被追刑責?
以案釋法
207
粘網捕鳥入刑案
今介紹以案釋法
207
, 粘網捕鳥入刑案。看到該案的讀者可能會問,武某、胡某二人違反狩獵法規是事實,但問題是並沒有捕到鳥,即行為未產生後果,為什麼被追刑責?
一.案情簡介
武某、胡某二人有喜歡養鳥的共同愛好,因此相識相交。去年
9
月
17
日,二人相約外出捕鳥。在一處禁獵區,張開一張長
20
多米、寬約
1。8
米的粘鳥網,等待鳥飛到粘網上。等了
4
小時,沒有捕到鳥,準備離開之時,被林業執法人員現場查獲。
法庭經審理後認為,武某、胡某二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狩獵罪,考慮到二人均系初犯、到案後能認罪認罰,各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二.案件的警示
看到該案的讀者可能會問,武某、胡某二人違反狩獵法規是事實,但問題是並沒有捕到鳥,即行為未產生後果,為什麼被追刑責?
本案的罪名是非法狩獵罪,該罪名規定,凡違反狩獵法規,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責。那什麼是情形嚴重?
高法在相關院司法解釋中,對上述情形嚴重規定了三種情況:
(
1
)非法狩獵野生動物
20
只以上的;
(
2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
3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其中(
2
)可以看到,法律並不要求一定要獵捕到野生動物才構成犯罪,只要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域或者禁獵時期,同時使用了禁用工具、方法狩獵的,即使未捕獲任何野生動物也構成非法狩獵罪。本案發生在禁獵區,用的捕鳥粘網又是《野生動物法》所禁止的獵捕方法,所以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相關法律
刑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