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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法空間】湖南“操場埋屍案”要改編拍電影?其中涉及這些法律問題…

2021-09-04由 錦江普法 發表于 母嬰

近日

電影《操場》的選角海報

在網上熱傳

此前轟動一時的

湖南“操場埋屍案”

將被改編成電影的訊息

引發網友熱議

【習法空間】湖南“操場埋屍案”要改編拍電影?其中涉及這些法律問題…

01

被害人家屬

8月10日,有微博博主釋出了一張電影《操場》的選角公告。這則公告配有文字:“埋藏了16年的驚天血案……電影《操場》掃黑除惡,一‘挖’到底”。公告顯示,電影的製作公司為浙江漫光年影業有限公司,電影的開機時間為2021年10月。

選角導演戴曉晨介紹,

《操場》確實是改編自湖南“操場埋屍案”。

目前影片劇本已經完成,處於前期籌備階段,正在選角,預計10月開機,因為涉及到保密,所以很多情況還不能透露。至於《操場》是否獲得家屬授權,戴曉晨表示不清楚。

被害人鄧世平女兒鄧玲表示,《操場》團隊沒有透過他們家屬授權,她

擔心父親的遭遇被胡亂改編。

目前,鄧玲已委託律師處理該案件相關影視作品未來可能涉及的侵權糾紛,

希望製片方在改編前與案件當事人進行溝通,爭取獲得故事原型家屬的授權。

02

改編需要原型人物授權嗎?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本法不適用於時事新聞。這裡的時事新聞僅為事實陳述,而不含有任何具有獨創性的內容。

所以,真實事件本身不受著作權保護。事件中的原型人物不會因其當事人身份享有對事件的著作權。一般來說,提前溝通,得到原型人物授權,是為了避開改編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糾紛。

03

製片方可以任意改編嗎?

不可以。根據真人真事改編影視作品,首先無論是否為公眾所知,

在改編中應當尊重原型人物的名譽權。

根據我國《電影促進法》第十六條規定,電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七)侮辱、誹謗他人或者散佈他人隱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條,對於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若文中針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出於對原型人物名譽權和隱私權的保護,真人真事影視作品改編應當注意改編的限度,在充分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藝術創作和改編,同時避免出現侮辱、誹謗原型人物,貶損原型人物名譽,披露或對映原型人物隱私等可能導致原型人物社會評價降低的情況發生。

04

如原型人物名譽受到侵害,

其親屬能代為維權嗎?

在這個事件中,原型人物已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死者名譽受到侵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所以,在原型人物已故的情況下,如原型人物的名譽權受到侵害,

原型人物的近親屬有權代為維權。

在依據已故原型人物親身經歷進行影視作品改編時,向已故原型人物的近親屬獲取授權或者豁免也是可以的。

05

《霍元甲》侵犯名譽案

2006年,《霍元甲》侵犯名譽權案一審判決。

霍元甲的孫子霍壽金老人認為,電影《霍元甲》把民族英雄、愛國武術家霍元甲塑造成一個濫殺無辜、亂收酒肉徒弟的江湖武夫,並由此導致家破人亡,扭曲了霍元甲的形象。更重要的是,該片出現了霍元甲的母親與女兒被殺的血腥場面,極易使觀眾誤認為霍元甲已遭滅門之災,這不僅是對霍元甲生前名譽的侵害,而且是對霍家後人名譽權的侵害。

法院認為,電影《霍元甲》中的某些細節描寫雖與歷史不盡相符,但基調和情節仍為褒揚霍元甲的愛國精神及表現中華武術的深刻內涵,對霍元甲的刻畫基本符合其歷史經歷,對其歷史定位亦未歪曲。

影片誇張與虛構內容仍在可容忍的範圍之內

,故該片並未對霍元甲的名譽構成侵犯。

06

真人真事改編需謹慎

近年來,真人真事改編引起的糾紛不時發生。電影《親愛的》女主角原型高永俠,因對影片虛構的下跪、陪睡等內容不滿,曾欲起訴製片方侵犯其名譽權;電影《我不是藥神》主人公原型陸勇在電影上映後發表宣告,對於影片把他刻畫成賺取不義之財的商販表達了強烈不滿。前者,導演陳可辛公開向高永俠道歉;後者,劇組捐贈200萬元給陸勇指定的白血病相關機構。糾紛雖得以平息,但也為製片方改編敲響了警鐘。

電影作品不可避免地會進行藝術加工、藝術創作,法律為合理改編也留出了一定空間。在拍攝以真實人物為原型改編的電影時,除了

在影片中盡到“部分情節系虛構”的提示義務之外,還應儘可能地照顧原型人物及親屬的觀影感受。

這既是規避法律風險的現實需要,也是電影工作者對當事人所應呈現的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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